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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县(2017-06-12 14:05:15):来话人:您好

四川-成都 06-14 01:43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6)
新津县(2017-06-12 14:05:15):来话人: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新津县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普兴镇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来话人樊元根,男,身份证号511521198209223499,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县观音镇吉祥村元乐组29号,现为普兴镇中央储备粮成都直属库工人,2016年05月开始在本地连续缴纳社保。 普兴镇派出所在2016年采集“一表三实”期间,由中央储备粮单位提供了其单位从业人员名单,由普兴派出所录入了有标三实系统,录入内容为“在本地从业”,该单位并未注明其中樊元根在本地居住,樊元根在本地工作期间也未到普兴镇派出所登记过居住,因此在“一标三实”平台内没有普兴镇内居住信息。另外一标三实系统内显示樊元根登记居住地点为:成都市温江区天府游家渡小区7号2栋5单元2楼3号,登记时间为2015年09月08日,之后未发生变动。 2017年06月06日,樊元根到普兴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其初始了中央粮库给其开具的单位宿舍居住证明,因此民警在当日将其录入“一标三实”系统。但因录入时间为2017年06月06日,根据上级关于规范证明的要求,居住登记证明只能由系统自动生成,因此普兴镇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只能是2017年06月06日起在本地居住。 普兴镇派出所民警在当日已经向樊元根进行了说明,并非拒绝为其开具证明,其要求出具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明违反了规定,因此普兴镇派出所不能为其出具。这个情况我能上访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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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6-14 09:10
您好,建议协商解决
回复时间: 2017-06-14 09:35
您好协商解决
回复时间: 2017-06-14 09:34
建议协商解决
回复时间: 2017-06-14 09:38
从你所述,派出所没有任何过错,他不能为他不知道的事情开具证明。
你需要这个证明到底是用来干什么?
回复时间: 2017-06-14 10:10
你好,协商处理
回复时间: 2017-06-14 11:54
你好,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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