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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规划的广场要建商品房是否合法?

安徽-宿州 04-22 09:10  悬赏 0  发布者:萧凤山 给我留言  回答:(0)
各位法律界的专家、律师:
    现将我们小区业主遇到的问题陈述如下,寻求法律定论和支持:
我们小区是县政府2006年招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的,坐落在龙马大道(东西走向)北侧。小区占地200亩,呈南北长、东西窄长方图形。
开发商2007年11月开盘销售,在开发商宣传图册及沙盘模型展示上,明确标示一期在中部,二期在北部,三期在南部。一、二期为六层住宅和三层别墅,三期为休闲广场(南部、衔接龙马大道)、商场(中部)和停车场(北部、和小区35、36栋商住楼衔接)。2008年10月开始一期交房,2009年6月二期交房。
由于三期区域有部分民房,到现在开发商一直没有开工建设。由于这个小区位置优越,现在开发商找政府改变了建设规划,要在三期区域内增加几栋商住楼。对此,业主极为不满,认为买房时开发商进行了实物模型展示,诱导了业主购买心理。认为在小区买房就是看好这个小区的广场通透和商场便利。开发商改变规划,增加建筑,违反了法律规定,伤害了业主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3〕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请专家、律师明察案情。如可胜诉,我们愿高报酬聘请专家和名律师依法代业主维权,捍卫公道正义。(回复:10606585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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