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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办事处(无独立法人地位)的负责人可以作为被告吗?

 08-08 15:01  悬赏 80  发布者:johnli…… 给我留言 地区:山东-青岛 回答:(9)
原告因不满某企业驻外办事处的服务,提起诉讼,因办事处无独立法人地位。将某企业和 某企业驻外办事处的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请问将负责人列为被告有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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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08月08日 15时05分
办事处负责人是履行职务行为,其行为视为企业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企业承担,不应将其列为被告,可以考虑将其列为第三人。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8-08 15:03
你好 可以这样列被告
追问:

请问有何依据?

回答:

只要根本按有利害关系 原告可以选择由谁作为被告 但是被告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具体案情确定

回复时间: 2012-08-08 15:15
你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办事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通常情况下并不否认其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可以将总部和办事处列为共同被告。
回复时间: 2012-08-08 15:29
建议聘请专业律师介入。
回复时间: 2012-08-08 15:31
你好,要看驻外办事处的性质,如果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如果没有营业执照,应当只以企业作为被告。
回复时间: 2012-08-08 16:00
详情可以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12-08-08 17:48
你好;无独立法人地位的,只要有营业执照,就可以列为被告;没有营业执照,可以直接列他的设立单位;不能列负责人为被告;但是如果是个体营业执照,可以直接列营业执照上的个人为被告。
回复时间: 2012-08-08 19:33
你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办事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通常情况下并不否认其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可以将总部和办事处列为共同被告
回复时间: 2012-08-09 13:20
将负责人作为被告是不合适的。如果办事处有营业执照,应当将办事处和企业作为共同被告起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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