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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未签字的合同是否有效

河北-廊坊 08-09 18:32  悬赏 0  发布者:coolbm…… 给我留言  回答:(0)
本人有一门面房出租给承租人。每月收取4300,时效是2011.9.1-2013.9.1。
合同第五条规定,合同期内不得私自转让第三方,后果有承租方承担。第八条规定,合同期内如遇到动拆迁等不可预计的事发生,出租方退还承租人未履行的合同费用,不承担其他责任。
这份合同当时和承租人签署时,承租人不肯在上面签字,说做做看再说。因此合同上面只有我方的签字,承租人包括名字,身份证好和联系地址一概没有。
承租人在做了大约一年左右,隐瞒房东,擅自出租给他人,并且租金提高到6400元。发现这一事是因为在2011年10月底,我方接到房屋主消息,此房子需要卖掉。而我方则准备合同过度到新房东处继续履行,我的门面实际上2家,其中一家没有任何问题,转移到新房东处还是继续履行合同到2013年,房租也没涨。另外一家就是这个擅自转让的承租人。因为他擅自转让的事被发现,但是新房东还是给予他机会,问他是否愿意继续做下去,但是因为他借给别人6400已经存在,那么也用要以这个价格继续做下去。承租人不肯,所以新房东就直接和他转让的人签署了新合同。

现在,这个原承租人把我告上法庭,说我违反合同。要我赔偿从2011年11月到2013.9.1的经营损失等合计26万。

对方诉讼要求:
2年的经营损失:16万
房屋装修:36000
转让费:45000
2011年11月房租:4300
押金:4300

我方答辩:
1:首先合同上没有签署承租人任何签字及个人信息,对方也无任何每月付房租的证据,但是秉着事实依据,向法院称述,当初承租方为何不肯签字而履行合同,是因为他对出租方提出想试试看,能做多久做多久的表态。因此合同上述的时间范围应该认定为无具体约束,而该认可实际该发生的合同履行时间。

2:如按照合同规定,对方则在合同期内擅自转让门面房,并且隐瞒出租方提高房租给他人,我方提出终止合同,并扣除押金!

3:我方虽然在合同期内,但因大房东出售房屋关系,卖房不转合同,我方有2家店和新房东签署的新合同为证据。来证明房屋出售后租赁合同还是继续履行的,之所以其中这家店房租变为6400是因为原承租人在合同期内私自转让,如上所说,新房东给予他继续做,但是要求他用转让他人的房租继续做,承租人不认可,但是他转让的人认可此价位,所以房东和他签署新的合同,上述所导致的一些变化和结果完全是因为承租人私自转让引起的。应该由他承担后果。我方无责

4:房屋装修费时间不符,我方合同上述2010.9.1日开始生效,他的证明材料上写装修时间为2010.7.28,此时房屋是他的上家在经营店铺,何来我浪费2月租金先给你装修之说?

5:我方从经营开始从不收取转让费,即便有这45000的转让费也是他和上家的私人交易,怎么能由我方承担?

6:承租人实际房租就交到了2011.10.30日,何来要我赔偿11月的房租?依据何在?

7:我方要求,法院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询问律师们:
像这种没有签署过任何信息,签名的合同,对双方某些说不清的情况是否还有约束力?放到本案就是租赁时间上。如果合同有效,对方违反合同私自转让,是否应该承担所有后果?谢谢
问题补充:
原告起诉地在上海,不小心发不错区域,请谅解,谢谢!!

另外关于证人证言,我方有2家店其中一家老板为第一证人,他可以作证对方实际在2011年10月前已转让他人。第二证人是大房东,他可以证明当时和新房东签署合同时,对方承认转让的事宜。我方可要求法院调查证人证言。
因为当时原承租人转让的人已经把店铺再次转让,此人我们2方都无法找到,但是我方有此人和新房东签署的6400元一个月的合同,以此证明此人确实存在。
询问律师,我方提出的证人证言可否为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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