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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重婚吗?
08-11 12:01 悬赏 100 发布者:天涯明月剑 给我留言 地区:宁夏-银川 回答:(6)
他在外面保养了小三 一保养就是5年 现在算重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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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2年08月12日 16时45分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我国对事实婚采取的是限制承认主义,即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事实婚具有法律效力时,才能成立事实重婚罪。1986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第一,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前,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第二,1986年3月15日《结婚登记办法》施行以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的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第三,自国务院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现在国务院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公布施行,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时间为界限对事实婚的法律效力采取了限制承认主义。因此,《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所有的事实婚都将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不存在“重婚”的问题。据此,事实婚只有被承认有法律效力时,才被确认为一种婚姻关系,也才谈得上与其它婚姻关系的重合,从而构成重婚罪。若事实婚不具有法律效力而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则当事人所谓的“夫妻关系”不但得不到法律的确认,反而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而所谓“重婚”也就无从谈起了。 重婚罪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2001年12月27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但是,我国刑法追究体制仍然承认“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关于这一点,理论界存在争议,但鉴于“重婚罪”归属于刑法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章节下,扩大“重婚罪”的适用至“事实婚姻”似无不妥。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2001年12月27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但是,我国刑法追究体制仍然承认“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关于这一点,理论界存在争议,但鉴于“重婚罪”归属于刑法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章节下,扩大“重婚罪”的适用至“事实婚姻”似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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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8-11 12:04
如果只是同居,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很难以重婚罪来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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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8-11 12:07
你述说的太简单,不好认定。
以下情况属于重婚:(1)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2)有配偶的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3)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的;(4)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于重婚的,不仅要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当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如何理解“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呢?同居并不必然是重婚,两者的区别是有没有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认定这一事实,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与他人共同居住者是有配偶的人;(二)是与婚外异性共同居住;(三)不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如果是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那就构成重婚了。(四)共同居住是持续、稳定的。偶尔在一起共同生活不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以下情况属于重婚:(1)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2)有配偶的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3)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的;(4)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于重婚的,不仅要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当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如何理解“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呢?同居并不必然是重婚,两者的区别是有没有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认定这一事实,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与他人共同居住者是有配偶的人;(二)是与婚外异性共同居住;(三)不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如果是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那就构成重婚了。(四)共同居住是持续、稳定的。偶尔在一起共同生活不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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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8-11 20:40
要先收集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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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8-12 15:44
如果以夫妻名义同居,属于重婚,你可以自诉追究对方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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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8-12 17:36
如能证明他们以夫妻名义居住在一起,则你可提起刑事自诉,告他们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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