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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善意取得?

辽宁 08-12 12:43  悬赏 0  发布者:chao07…… 给我留言  回答:(1)
借款人用房产抵押向我借款用于解押再抵押于我,我将款打个借款人后,借款人将钱又打给第三人,后来由于房屋被查封无法解押,房屋不能抵押给我,我是否能那把钱要回来,第三人是否为善意取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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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8-12 12:50
这种情形没有善意取得之说,你只能向借你钱的人追偿,如果借你钱的人有债权,你可以行使代位权去主张你的债权。我国合同法规定:【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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