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债务追讨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陈晓云  朱建宇  李波  徐荣康  
该问题已关闭

法官偏向被告,钱去向成谜,难追回,从虎口讨要,又以合法方式落入虎口。

陕西 08-14 08:45  悬赏 10  发布者:非法演变 给我留言  回答:(5)
情况说明
一、 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时效2年时间。
被告收到原告40万元汇款后,未给出具任何收据。
二、2012年6月5日第一次开庭
被告反诉:40万元为康彩霞个人所有,其中10万元是借康彩霞妹妹的,10万元是借康彩霞她妈的,10万元是借康彩霞三爹的,10万元为康彩霞积攒。证人3个,都为直系亲属,康彩霞母亲,康彩霞妹妹,康彩霞三爹,康彩霞母亲。
原告出示证据证明了:被告证人作伪证。
三、2012年8月8日 第二次开庭
   被告出示证据,煤矿入股收据,打收条人为被告直系亲属,内容:今收到刘五十七120万元整, 日期:2011年2月20日。原告给被告汇款日期:2011年2月22日。收条上没有公章,没有其他人签字。
被告提供第二份证据是证明,日期2012年5月16日。是原告起诉后,才出具的。
四、原告儿子与康彩霞没有感情基础而结的婚,夫妻感情不和。


结合以上情况总结:
1、 被告利用法律诉讼时效,拖延时间,使被告丧失法律维权时效。
2、 被告反诉40万元钱为康彩霞所有,3个证人出庭,都为被告和康彩霞直系亲属,在原告证据和录音的证明下,被告证人作伪证。
3、 被告出示收条上写的是刘五十七,日期为2011年2月20日,打收条人为被告和康彩霞直系亲属,原告给被告汇款时间为2011年2月22日,时间上存在矛盾,收条不能证明原告40万元去向。
4、 被告出示第二份证据,时间是2012年5月16日,也就是原告起诉以后,从被告收到钱,不给打借条,拖延时间,隐瞒事实,到第一次开庭被告直系亲属作伪证和被告反诉请求,可以看出,被告是要通过伪证达到非法占有原告40万元的目的,在原告证据证明下,被告证人作伪证,被告反诉请求不成立,应承担举证不利责任,对出庭作伪证应承担法律后果。两次开庭,可以看出被告出示第二份证据是被告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弥补第一份证据漏洞而写,证明人是被告直系亲属,被告出示证据不可信,与本案无关,不应该被采纳。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8-14 09:30
问题比较复杂,建议拿上相关资料向律师当面咨询为宜。
回复时间: 2012-08-14 09:44
请带上材料与律师面谈。
回复时间: 2012-08-14 14:08
可以委托律师帮你解决
回复时间: 2012-08-14 14:34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12-08-14 23:42
拿上相关资料向律师当面咨询为宜。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上海徐汇区
广东深圳
广东广州
浙江杭州
江苏南京
广东深圳
上海黄浦区
湖南长沙
安徽合肥
最新回复律师
陕西 西安
人气:582796
上海 徐汇区
人气:104908
广东 深圳
人气:136173
湖北 襄阳
人气:443320
广东 广州
人气:425
浙江 杭州
人气:28217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