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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个公办学校代课,08年签了一年的合同,09年签了三年的合同,到今年8月31号,合同到期

 08-14 19:23  悬赏 0  发布者:jcmaii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深圳 回答:(1)
我在一个深圳公办学校代课,08年签了一年的合同,09年签了三年的合同,到2012年8月31号,合同到期,7月底学校单方面在学校网站公布续聘的名单,也没有电话和书面通知我不续聘,更没有和我协商不续聘的有关事宜,学校这样做违反劳动法吗 ?我能要求学校支付赔偿金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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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2年08月14日 19时34分
劳动合同到期,双方任何一方都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追问:

如果是这样,我该怎样争取我的利益呢?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多少经济补偿金呢 ?是向劳动部门还是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谢谢 许律师

评论者:许宏英律师
时间:2012-08-14 20:12
你可获得4个月的本人工资,因为从你叙述看,你从2008年开始在学校上课,2012年解除劳动关系,一共工作4年,每工作一年,单位需要支付你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支付半个月工资。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收费。对裁决结果不服,可以到法院起诉,诉讼费10元。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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