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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款合同,连带责任担保期限问题

福建 08-15 14:13  悬赏 0  发布者:dhtvvf…… 给我留言  回答:(3)
朋友于2011年5月7日向他人借款,朋友签了借款合同,我签了连带责任担保,但合同中没有写出借人和借款期限,后来朋友跑掉了,出借人于2012年4月5日起诉我这个担保人,要求我偿还本金及自2011年9月7日(出借人说这天起未付利息)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我想问:如何界定合同履行期届满?如果出借人在法庭上口头承认2011年9月8日起有向借款人口头追讨本金及利息的话,可以认定那天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吗?如果认定的话,那我是否属于超过六个月的免除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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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8-15 14:16
建议你带上借款合同及诉状,当面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12-08-15 14:31
按你的表述,对方可以随时要求还,具体得看你合同的约定,有处理过类似案件,有需要可以来电咨询。
追问:

主要是想问下合同履行期届满如何认定?合同中有写“担保人自愿为借款人的该笔借款本息、违约金及其他一切费用向出借人承担无条件连带担保偿还责任。”但合同中没有写借期期限。

回答:

合同本身是否有写什么时候到期呢?

回复时间: 2012-08-15 14:46
追讨本息不能作为借款期满的依据,没有超过6个免除保证的期限
追问:

那应该如何认定贷款期满?

回答:

从起诉日起计算。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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