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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学子举报一桩荒谬的民事判决
山东-济南 07-31 22:45 悬赏 0 发布者:freebi…… 给我留言 回答:(0)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我国建立法治社会的根本目标。但在现行的法官裁判体制下,基层法院枉法裁判现象仍然层出不穷,中央你说你的,基层我干我的,其根本原因就是没有完善的制度来监督规范法院法官的判决行为,其产生错判误判不用承担其对应的后果,仅用“个人对法条或合同条款的理解不同”就可以蒙混过关,法官枉法裁判的背后是权钱交易,其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基层法院权力周围存在大量的关系掮客,有些法官的背后有稳定中间人利益输送渠道,仅凭当事人举报很难掌握枉法裁判的直接证据,所以法官枉法裁判很少有人被界定为滥用职权而被追究责任,这是法官们敢于大胆枉法裁判极其重要的原因。
能否建立以判决书来推定法官的判决责任?如果出现完全违背事实、依据法律错误、甚至颠覆常理的判决,是否可以以判决书来追究法官的责任?其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是否可以将法官推上被告席?出现这样枉法判决的法官不应该再具备判案的资格,与其说他们掌握审判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还不如说他们在利用手中的权力在做生意,为自己敛财。
举例说明,在山东潍坊高新区判决的一个民事案情(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5)开民初字第836号),就出现荒诞、可笑的判决,一个房地产开发商与一个房产销售代理公司合作,委托代理公司销售房屋,并签定的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约定了一批次房屋的销售底价,在由代理公司销售完成后按实际销售价格减去销售底价之间的差额(就是多卖的超价),超价部分双方按照8:2比例分成,作为代理公司的劳务佣金,结果在销售完成后,代理公司完成销售率并高于底价销售了房屋,开发商却拒付约定佣金,从而导致对薄公堂,潍坊高新区法院就这个案件审理了2年(严重超过审限),最终高新区法院竟是这样判决的:原本统计房屋销售均价唯一的官方计算方法是以正式签定房屋买卖合同为标准的成交总金额除以其对应的成交总面积,得出房屋销售平均价(即房屋销售均价=房屋销售额/房屋面积),这点作为常识毫无争议。但法院判决却将已经签定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屋销售额中强加了一个时效,就是强行规定了一个时间节点限制(合同中对此项内容无约定),然后以这个时间节点为准,房屋的销售额在这个时间节点前收回款的部分就在销售额中计数,超过这个时间节点收回款的部分就不计数,最后只用计数的销售额去除以没有变化的销售面积而得出房屋的销售均价。这意味着什么?举个例子:一套100平米的房屋合同销售金额单价是5000元/平方米,总价是50万元(即销售金额),销售金额由首付款15万元,银行按揭款35万元构成。在合同签定后首付款15万(已收账款)实际到账了,按揭款35万(应收账款)处于等待银行放款的过程中,此时在销售金额加入时效,就只能以收到的房屋首付款(已收账款)视为房屋的销售金额进行财务统计,而房屋的银行按揭款(应收账款)35万元被完全抛弃失效了,之后,统计本套房屋的销售额从50万元竟然变成了15万元,销售单价也变成只有1500元/平方米,这种计算方法将真实的房屋销售均价大幅错误拉低,从而使销售代理公司按以销售均价和销售底价差额实现业务收入的原告蒙受巨大损失。这是一个涉及差距200万的经济民事案件(诉讼请求300万,判决100万),法官用几乎违反常理的判决,无视大量的双方签字有效证据和双方公司盖章的欠款协议(开发商未履行),最后判决中即使判了100万欠款也没有任何违约金,合同有明确的滞纳金条款,欠款时间长达三年没有一分钱违约金!这样的判决难以让人不怀疑其中是否产生的权钱交易。这里不得不说下开发商的背景,其老板宋国章,山东华峰集团董事长,此案被告实际控制人,宋国章既是开发商又是现任山东省政协委员,具有强大的财力和社会背景关系,其潍坊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时任潍坊市委书记张新起为其运作的,宋国章和张新起关系密切,山东华峰集团是莱州市的企业,属于房地产和建材行业,张新起在1994年—2001年主政莱州时宋国章和张新起就有密切来往,后张新起主政潍坊,山东华峰集团进入潍坊成立天创置业有限公司,在张新起的运作下成功将潍坊软件园世贸中心栋盛苑项目以极低的土地价格收入囊中,潍国用(2001)第E149号土地。土地取得价格仅为1010.88万元,开发住宅预售面积达到了107095.63平米,商业近10000平米,楼面地价仅为不到80元/平米,可谓骇人听闻,本来当时周边楼面地价应为500元/平米左右。由此可见华峰集团及宋国章其政府关系的强大,所以其能够影响的司法的公正也就不足为怪了。
上述案件可以看出,只要具备基本认知的人都会觉得法院的判决毫无公正性,法官维护的是强势开发商的利益,损害的是弱者销售代理服务公司的权益,其判决结果既不具有公信力,也不具有合法性,否则为何出现只要是常人都能作出的基本判断而法官却异于常人的情况?难道法官疯了?其背后一定是利益输送,如何能够斩断法律裁判者背后的利益黑手,是我国司法建设的重要环节,不然,公平正义很可能成为一句口号,而无法落到实处,会有更多荒唐的判决出现在全国各个基层法院,老百姓在基层感受不到法律的公平,就会对建设法治社会失去信心,从而对整个国家的公信力失去信心。
建立和完善法院法官的错判追责制度刻不容缓,让法官真正的成为人民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各级法院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实现者;否则基层法院的胡判、乱判现象仍会络绎不绝,屡禁不止,绝不能让法官判案成为没有成本的生意。
能否建立以判决书来推定法官的判决责任?如果出现完全违背事实、依据法律错误、甚至颠覆常理的判决,是否可以以判决书来追究法官的责任?其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是否可以将法官推上被告席?出现这样枉法判决的法官不应该再具备判案的资格,与其说他们掌握审判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还不如说他们在利用手中的权力在做生意,为自己敛财。
举例说明,在山东潍坊高新区判决的一个民事案情(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5)开民初字第836号),就出现荒诞、可笑的判决,一个房地产开发商与一个房产销售代理公司合作,委托代理公司销售房屋,并签定的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约定了一批次房屋的销售底价,在由代理公司销售完成后按实际销售价格减去销售底价之间的差额(就是多卖的超价),超价部分双方按照8:2比例分成,作为代理公司的劳务佣金,结果在销售完成后,代理公司完成销售率并高于底价销售了房屋,开发商却拒付约定佣金,从而导致对薄公堂,潍坊高新区法院就这个案件审理了2年(严重超过审限),最终高新区法院竟是这样判决的:原本统计房屋销售均价唯一的官方计算方法是以正式签定房屋买卖合同为标准的成交总金额除以其对应的成交总面积,得出房屋销售平均价(即房屋销售均价=房屋销售额/房屋面积),这点作为常识毫无争议。但法院判决却将已经签定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屋销售额中强加了一个时效,就是强行规定了一个时间节点限制(合同中对此项内容无约定),然后以这个时间节点为准,房屋的销售额在这个时间节点前收回款的部分就在销售额中计数,超过这个时间节点收回款的部分就不计数,最后只用计数的销售额去除以没有变化的销售面积而得出房屋的销售均价。这意味着什么?举个例子:一套100平米的房屋合同销售金额单价是5000元/平方米,总价是50万元(即销售金额),销售金额由首付款15万元,银行按揭款35万元构成。在合同签定后首付款15万(已收账款)实际到账了,按揭款35万(应收账款)处于等待银行放款的过程中,此时在销售金额加入时效,就只能以收到的房屋首付款(已收账款)视为房屋的销售金额进行财务统计,而房屋的银行按揭款(应收账款)35万元被完全抛弃失效了,之后,统计本套房屋的销售额从50万元竟然变成了15万元,销售单价也变成只有1500元/平方米,这种计算方法将真实的房屋销售均价大幅错误拉低,从而使销售代理公司按以销售均价和销售底价差额实现业务收入的原告蒙受巨大损失。这是一个涉及差距200万的经济民事案件(诉讼请求300万,判决100万),法官用几乎违反常理的判决,无视大量的双方签字有效证据和双方公司盖章的欠款协议(开发商未履行),最后判决中即使判了100万欠款也没有任何违约金,合同有明确的滞纳金条款,欠款时间长达三年没有一分钱违约金!这样的判决难以让人不怀疑其中是否产生的权钱交易。这里不得不说下开发商的背景,其老板宋国章,山东华峰集团董事长,此案被告实际控制人,宋国章既是开发商又是现任山东省政协委员,具有强大的财力和社会背景关系,其潍坊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时任潍坊市委书记张新起为其运作的,宋国章和张新起关系密切,山东华峰集团是莱州市的企业,属于房地产和建材行业,张新起在1994年—2001年主政莱州时宋国章和张新起就有密切来往,后张新起主政潍坊,山东华峰集团进入潍坊成立天创置业有限公司,在张新起的运作下成功将潍坊软件园世贸中心栋盛苑项目以极低的土地价格收入囊中,潍国用(2001)第E149号土地。土地取得价格仅为1010.88万元,开发住宅预售面积达到了107095.63平米,商业近10000平米,楼面地价仅为不到80元/平米,可谓骇人听闻,本来当时周边楼面地价应为500元/平米左右。由此可见华峰集团及宋国章其政府关系的强大,所以其能够影响的司法的公正也就不足为怪了。
上述案件可以看出,只要具备基本认知的人都会觉得法院的判决毫无公正性,法官维护的是强势开发商的利益,损害的是弱者销售代理服务公司的权益,其判决结果既不具有公信力,也不具有合法性,否则为何出现只要是常人都能作出的基本判断而法官却异于常人的情况?难道法官疯了?其背后一定是利益输送,如何能够斩断法律裁判者背后的利益黑手,是我国司法建设的重要环节,不然,公平正义很可能成为一句口号,而无法落到实处,会有更多荒唐的判决出现在全国各个基层法院,老百姓在基层感受不到法律的公平,就会对建设法治社会失去信心,从而对整个国家的公信力失去信心。
建立和完善法院法官的错判追责制度刻不容缓,让法官真正的成为人民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各级法院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实现者;否则基层法院的胡判、乱判现象仍会络绎不绝,屡禁不止,绝不能让法官判案成为没有成本的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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