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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

湖北-荆门 08-16 19:07  悬赏 0  发布者:熊万斌 给我留言  回答:(3)
本人2002年在老家租地种绿化苗木,并做有100平米左右的建筑,作接待、值班、仓储、厨房等用,现县里因道路扩建并要将该地所在的区域划着开发区,需要我拆除房屋,我同意拆除并已领补偿款,因不断催着要拆房,我就在靠后的地方新做了房子,准备老房拆除以后使用。现在县有关部门说我非法建房要拆除,我申辩他们不予认可,并告知老房拆除以后不得再做新的。我问他们我的苗木怎么办,他们说苗木要迁走。请问:
1、我与村里签的土地租赁合同还未到期,县里能否强迫我迁走?
2、他们不让我做新房,我能否拒绝拆旧房?旧房没有建房手续,属临时建筑,但有10年了。
3、如果他们将新房拆了以后,为了让我拆旧房,又让我再做新的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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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8-16 19:25
当面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12-08-16 19:36
对方如果有合法手续 你应该执行 政府的命令对合同来说是属于不可抗力 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适当补偿你
回复时间: 2012-08-16 21:15
房屋拆迁纠纷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执行。在该法中也规定了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如果存在违法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则权益被侵害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于补偿标准问题,法律规定是不低于周边房屋市场价格。另一类是: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各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办法执行,此类拆迁也应依法进行。补偿标准也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执行。由于房屋拆迁案件涉及众多部门,众多单位,征收过程中又有很多的部门作出各种行政行为,案件非常复杂,维护权益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若有需要,可来电或来所咨询邹伙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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