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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纠纷
山东-聊城 08-17 12:05 悬赏 0 发布者:lyzm_0 给我留言 回答:(4) 2010年,我帮朋友做担保人,担保了30万元,当时只欠了一份三户的联保合同,出借人是个男的,给没给钱我不知道,但是合同中没有写借款金额、还款日期等,出借人也没有签名和日期,只是第二页写了担保人的期限(二年),后来我朋友拿了张借条找我,让我帮他担保,我在借条上担保人处写了我的名字,但是出借人是个女的(当时我不知道他们是一家人)。过了两年,这个女的拿着借条和合同起诉我们,但是担保合同写了女人的名字,是后来写上去的,我想问这个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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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广东-广州]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8-17 12:50
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担保合同旨在明确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不从属于被担保的合同的,若被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担保法》第14条和第59条也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或者抵押权。
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不从属于被担保的合同的,若被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担保法》第14条和第59条也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或者抵押权。
- [山东-淄博]
- 谢玉滨律师
- 2767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8-17 15:14
有效。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8-17 19:42
你说的情况很难落实,而事实是你作为担保人都进行了签字,你的担保责任很难逃脱
- [浙江-杭州]
- 杨冬梅律师
- 1446246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8-17 23:15
事实是你作为担保人都进行了签字,你的担保责任很难逃脱
追问:
借条上的担保期限是六个月,债权人没有主张过,法院说是我不用 承担责任了,但现在对方又拿出来一份三户联保贷款合同,合同中没有写任何东西,只有担保权利。我能说三户联保合同和借条不是一笔贷款吗。
回答:
你可以这么说。对方也会有相应的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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