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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尉氏县公安局永兴镇派出所民警于春锋等人非法搜查/借机敛财的控告信

河南-开封 08-17 16:37  悬赏 0  发布者:weifen…… 给我留言  回答:(1)
您好!我叫李小田(女,汉族,生于1964年2月2日,家住尉氏县永兴镇后高村三组),首先十分感谢您能在百忙之中,关心百姓以下所要反映并迫切希望得到妥善解决的问题!
一、基本情况
2008年9月18日,尉氏县公安局永兴镇派出所民警于春锋(男、汉族、生于1980年10月18日、家住河南尉氏县关镇人民路大西门段4号、时任永兴镇派出所副所长)、张建立(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8日、家住河南尉氏县城关镇人民路大西门段4号)、史青(男、汉族、生于1982年4月5日、家住河南尉氏县建设路所土产路125号)三人随身携带铁棍(两根),以涉嫌搜查所谓“失窃的花生”为由,在未携带搜查证、没有被搜查人、见证人和邻居在场的情况下,擅自闯入我的家中,手持铁棍等工具强行将我家的门、窗撬开,随后闯入屋内翻箱倒柜,到处乱翻乱查,先后将我女儿、侄儿结婚物品以及娘家哥40多年来所有财产“清理干净”并予以扣押。更加令人发指的是,在这次搜查中,存放于柜子里的现金(38700元)、银元(139块)、首饰以及衣物等贵重物品也“未能幸免”,被洗劫一空。以上被“搜掠”的财物及损失合计达15万之多。此次搜查,不但给我家财产造成极大损失,而且给我和我家人的名誉也带来了挥之不去的严重 “阴影”。
二、徇私舞弊,袒护下属,互相扯皮
事情发生后,我先后多次向尉氏县公安局局长吕进波反映此事,要求尽快对相关当事人调查取证,追究永兴镇派出所民警于春锋等人的法律责任,并追回遭受洗劫的物品。但是,尉氏县公安局局长吕进波却对此置若罔闻,不管不问,恣意放纵、包庇下属的违法违纪行为。在我多次要求调查的情况下,也仅仅是开展了一些表面上的并无实质性的工作,结果致使我家的财产严重遭受损失,至今分文未还。
万般无奈之下,我只好来到尉氏县检察院,向检察院院长刘金威求助,希望事情能够尽快得到妥善解决。但是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尉氏县检察院院长刘金威对我提供的线索,不仅不给于高度重视,相反却是敷衍应付,不予立案。
尉氏县公安局局长吕进波和检察院院长刘金威对于群众的合法合理诉求,不仅不给予认真解决,相反却沆瀣一气,相互勾结,官官相护,相互扯皮推诿。中央一再三令五申群众利益无小事,可在他们眼里,老百姓再大的事也是那样的微不足道。由于尉氏县公安局局长吕进波和检察院院长刘金威的严重不作为和极端不负责任,一次次的机会在他们的敷衍应付中流失,导致“尉氏县公安局永兴镇派出所民警于春锋等人非法搜查、借机敛财”一案至今仍处于无人问津的处境,同时于春锋等人至今也仍逍遥法外。他们的工作作风和工作心态,实在让老百姓苦不堪言;他们视法律如儿戏,致使该案拖延了长达将近四年之久,不但给我的精神造成了严重损害,而且也浪费了我大量的人力和精力。他们这种官僚主义的作风行为与“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实际上早已背道而驰。也由此可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只是挂在他们口头上而已。
三、违法办案,身陷囹圄
2012年4月10日,尉氏县公安局领导通知我到局里协商解决此事,说是同意给我补偿10万元。我到公安局之后首先声明这么多年我不是为了什么10万元,我只是要求公安局如是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返还非法扣押我的财物。公安局拿出一份《承诺书》,非要逼我签字认可,我始终不予认可《承诺书》的内容,更没有签字。当我要离开公安局回家的时候,公安局突然宣布以涉嫌“敲诈勒索罪”于4月11日将我刑事拘留,至今被关押在开封市看守所,已有四个月之久。
苍天可见,我只是为了要回应该归还给我的家庭财物,公安局不仅不予返还,反而将我逮捕入狱。难道与国家机关协商解决财产问题就是意图“敲诈”吗?
如今,我已将近50岁,上有80多岁的母亲,下有沉重的经济负担,可谓倾家荡产,身心疲惫。身在监狱的我只好委托家属向您倾诉苦衷,希望得到周书记您的高度重视和真切关注,恳请您及有关部门大力介入,明察秋毫,查清事实,严肃处理尉氏县公安局局长吕进波和检察院院长刘金威的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责令、监督尉氏县公安局局长吕进波和检察院院长刘金威不要包庇下属,更不要掩盖事实和相互推诿扯皮,要以百姓生命财产为重,尊重国家法律,敢于承认错误,将我释放,向我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主动承担责任,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归还我所有被劫掠的物品,赔偿我应得到的所有损失,使老百姓的合法权益真正得到维护和保障。
另附证据(均为复印件):1、尉氏县公安局伪造的扣押物品清单(右下角办案单位和办案人所注明的日期与事实不符);
2、没有搜查证,没有见证人有及没有记录扣押物品的清单的证明;
3、《尉氏县公安局第一季度设法涉诉信访案件通报》中的内容,此文件亦能证明没有搜查证,没有见证人以及没有当场记录扣押物品清单。
4、被毁坏的门,窗,柜子的照片。

                           控告人:李小田
             联系电话:15226016481
2012年8月4日于开封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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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8-17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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