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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经大律师们指导后修改并已提交的  上诉状

 08-04 19:20  悬赏 5  发布者:王智宏 给我留言 地区:浙江-宁波 回答:(9)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XXX,男XXXX年1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111XXXXXXXXXXX,,汉族,原住宁波市镇海区XX街道XX居民区XXX弄X号,联系电话:139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XXX,男,XXXX年10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302111XXXXXXXXXX,汉族,住宁波市镇海区XX街道XX路5号楼405室,现住宁波市镇海区XX街道XX村。联系电话:13XXXXXXXXX
第三人:宁波市镇海区骆驼XX房屋拆迁事务所(组织机构代码:7XXXXXX-3)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XX街道XX选区XX路X号。     
联系电话:0574—86XXXXXX      
负责人:XXX
上诉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海区人民法院(2016)浙0211民初XXXX号的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请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
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被告周吉平支付原告XXX装修赔偿款XXXX元,返还原告XXX押金XXX元)
2》改判一审判决第二项,变更为:被上诉人XXX退还上诉人XXX的房租费(自2015年3月10日至2016年2月30日止),¥XXXXX元,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的水电费¥XXX元。
3》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
4》判令被上诉人违约、并支付给上诉人违约金¥XXXX元
5》判令被上诉人付还上诉人:搬迁补偿费¥XXXXX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XXXXX元。
6》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和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1)关于租赁协议的签约时间论证与请求
1》  在(2016)民XXX号的案件(2016年8月18日交的诉讼费¥XXXX元,已退还原告)庭审时被上诉人提供了《非住宅商业用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上诉人当庭就该协议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要求法庭重新调取。在第二次庭审尚未开始时的法庭里,XXX法官出示了从第三人那里调取的拆迁补偿协议。被上诉人出具的拆迁协议和法官调取的拆迁协议完全一致,且被上诉人和法官也没有对协议签约的时间进行过否定的解释,于是上诉人对该拆迁协议的真实性表示了认可,并当庭放弃了XXX号案件的诉讼。
2》    2016年12月20日上诉人提起了案号为“(2016)浙0211民初XXXX号”的诉讼(2016年12月20日交的诉讼费¥XXXX元),在辩证、质证的当天,被上诉人对拆迁协议的签约时间解释为“僭越了”,并出示了第三人出具的“拆迁协议签约时间为2016年6月的证明书”,且在2017年4月18日的法庭辩论时再次出示“签约时间为2016年6月的穿越证明”,但当庭被谢国斌法官驳回。
3》   “XXXX号”案件的判决书第12页明确载明:“本院向XX拆迁事务所调取的《非住宅商业用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房屋拆迁评估装潢及附属物价格清单、非住宅拆迁补偿资金核算单,载明涉案房屋采取货币安置方式补偿,拆迁补偿金合计为XXXXX元,其中装修评估价为XXXX元,被拆迁人保证在2015年4月20日前搬迁腾空房屋。《非住宅商业用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写明的签署时间为 2015年3月10日”。判决书第13页明确载明:“XX街道房屋拆迁事务所向本院核实,该拆迁协议实际签订日为2016年3月29日,并陈述系基于维护被拆迁人利益最大化考量,才与被拆迁人协商一致认可协议生效时间为2015年3月10日”
4》    该拆迁补偿协议载明的拆迁补偿依据是《宁波市镇海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镇政发(2010)54号文件]而不是《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凭以上四点可见:一审法庭仅凭XXXX案号第三人和被上诉人辩称的:拆迁协议的签订日期是倒签的,实际签订时间是2016年3月29日。以此作为证据,而判定本案,明显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第三人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明显为扩大被上诉人的利益,侵害了上诉人的利益。                                                                                                                                                                 
上诉人认为:无论是“拆迁协议的签署日期”还是“拆迁补偿协议的第五条———甲、乙双方协议签订后,乙方保证在2015年4月20日前搬迁腾空房屋,并应上交相关产权证件”及“拆迁补偿协议的引头:现按照《宁波市镇海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镇政发(2010)5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如下协议”。从这三点的任何一点去论证,第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非住宅商业用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签署日期,都不应该超过2015年3月18日(因为2015年3月18日宁波市政府发布了《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在第78条规定: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按原规定执行)。所以上诉人认为:第三人与被上诉人“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时间理应为:2015年3月10日,而非:2016年3月29日
上诉人认为:既然拆迁协议的签约生效时间为2015年3月10日(也即表明该房在2015年3月10日就已经被政府征收)那么依据原被告双方租赁协议第八条的约定,及合同法第45条“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的规定,租赁协议理应在2015年3月10日解除。
上诉人请求二审法庭判令:被上诉人由于早已与第三人签订了拆迁协议,却一直不履行通知上诉人搬迁的义务,继续收取租金的行为,属于违约。参考租赁协议第二条有关履行通知义务的条款,判令:被上诉人支付2个月的租金给原告作违约金¥XXXX元。判令:被上诉人退还上诉人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2月30日止的房租费¥XXXX元。
事实和理由 (2)关于搬迁和停产停业补偿问题的论证与请求
2017年4月18日在一审的庭审辩论时上诉人曾提出如下二个问题:1)为什么在“拆迁补偿协议”和“资金核算单”里没有搬迁补偿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列单?2)《非住宅拆迁补偿资金核算单》的第4项:“货币补偿奖励”一栏里的¥30万元、¥40万元、¥50万元、¥115031元的金额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具体是对那些方面的补偿?要求第三人回答。但由于第三人并未出庭,法庭要求被上诉人回答,但被上诉人的回答是:不知道!
而宁波市镇海区政府发布的《中大河拓宽工程(镇海东排南线丁新桥至南二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里对搬迁补偿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补偿项目和计算依据是非常明确的:商业用房的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是房屋评估价的1%,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是房屋评估价的5%。
由此上诉人认为:第三人为了被上诉人利益的最大化(证据来自判决书第13页“----系基于维护被征收人利益最大化考量”),损害了上诉人的利益。把搬迁补偿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隐藏在资金核算单的“货币补偿奖励”这一栏里面了。
上诉人遵从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服从政府关于停产停业和搬迁及装潢等费用的补偿方案。对于政府的拆迁,上诉人不提出额外的要求(但这并不是放弃了政府的补偿),上诉人的搬迁行为,是完全符合租赁协议第八条约定的。且租赁协议的第八条只是对装修费的归属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并没有对于搬迁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进行明确的分配约定。对于权利的放弃,理应以明示的方式,而非默认或推定的方式确定。一审法庭仅凭臆想而主观的推定上诉人放弃了有关搬迁和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是完全不合理的。且搬迁和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费,是政府给予因拆迁而造成实际损失的,合法生产经营者的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第121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22条、23条,“或者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第13条、第31条、第33条”。被上诉人都应该把这部分费用付还给上诉人。
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据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发布的《中大河拓宽工程(镇海东排南线丁新桥至南二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判令:被上诉人将搬迁补偿费房屋评估价的1%即¥XXXX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房屋评估价的5%即¥XXXX元,付还给上诉人。
本案总金额共计:XXXX元(未含诉讼费)
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并依据相关的政策法规,合理合法的审理判清本案,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问题补充:
真心感谢:温俊斌大律师,龙宇涛大律师,乔春长大律师,徐志远大律师等等大律师们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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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云南-丽江]
  • 郜云律师
  • 电话:13908710960(微信同号)
  • 18374积分
回复时间:2017年08月04日 21时16分
你可以查看一审的庭审笔录继续修改上诉状。
追问:

感谢大律师的指点

回答:

不用客气,加油!相信你有这个能力。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感谢大律师的点睛一指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8-04 19:38
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回复时间: 2017-08-04 19:40
咨询律师律师
回复时间: 2017-08-04 19:49
这是可以找专业律师来帮你维权的
回复时间: 2017-08-04 19:58
您好,你的情况,已多次回复。你的上诉状,已完全表达你的诉求。但书写上诉状与出庭应诉不一样,后者需要更多的专业技术、技巧,为了能够二审胜诉,建议你委托当地的律师代理你的案件。
追问:

大律师您好:一审我是找我们这边的律师,但庭审的时候,法官把“装修附属物清单”给我要我指认那些是属于我装修的,当时我的律师也问我那些部分是我的,要我认,但我回答说:首先我的装修远不止这些,其次应该以租赁协议约定为准。后来这一审我把装修费赢来了。我知道法官是要让我上套,但我的律师为什么不但不提醒我反而也要我往套里钻,所以这就是我为什么自行上诉的原因。

回答:

您好,如果你认为一审律师不好,二审可以换律师。毕竟出庭应诉需要专业的技术、技巧,多与当地律师沟通,选择你认可的。

回复时间: 2017-08-04 20:08
找专业律师来帮你维权
回复时间: 2017-08-04 21:05
你好!
1、很高兴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2、建议的每个点的第一句用精炼的句子表达清楚该点要说的意思,让法官读了第一句就明白了这一段你要说的意思。不要让法官读完了一段还不知道或者才知道主要意思。譬如:“(1)关于租赁协议的签约时间论证与请求”可以改为“原审认定拆迁协议的签订日期是倒签、签订时间是2016年3月29日错误,真实的签约时间为2015年3月10日”。
3、建议使用“一、”“(一)”“1、”“(1)”,这样的层次结构表述问题,这也是大家较为习惯的表述方式。
4、建议进一步修改。或者委托律师书写。其他问题在上一个问题中已述,不再赘述。
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8-04 23:02
还是应当委托律师处理。
回复时间: 2017-08-05 12:26
这种事情建议委托律师处理。如需帮忙可以我联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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