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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
江苏-南通 08-10 09:17 悬赏 25 发布者:onepie…… 给我留言 回答:(11) 农村房屋拆迁,原房屋(爷爷81年和90年建造)90年的房屋面积的分配其中大伯占有50平方,其中90年的房屋分配面积中写我爸爸是25平方(补充90年的房屋统计数字有错误例如分配面积和总面积有25平方的差错),95年是爸爸的哥哥结婚造房,当时是要拆房后造房,所以当时爷爷拆了半房屋,此外祖母还拆了2间半,满足了建房面积要求,但是90年后爷爷没有再进行房屋面积的书面分配。在98年的时候我家和爷爷家大伯家都办理房产证,我家的房产是以爷爷他们造的房屋来发布的。现在同意拆迁的是我大伯和我家(爷爷没有同意拆迁),我大伯家在现在房屋拆迁时,拆迁办以不能拥有2处宅基地的理由,要求大伯扣除50平方,根据90年的文件是拥有50平方的老宅面积,现在要求在老宅中扣除50面积,而大伯家是后来新建房屋没有影响(已经不属于老宅)补充由于90年的政府行政问题,所以在94年的时候家庭协商房屋分配时将爷爷和祖母的房屋一并统计分配给我大伯3间也就是后来大伯建新房时拆除的3间房屋,分配给我爸3间也就是后来房产证面积登记的房屋(没有书面证明,是子女共识)。我家也同意拆迁但是拆迁办要求以90年的房屋分配标准要求扣除老宅50面积,同样以90年的房屋面积依据认为我家房屋只有25平方如果我家拆迁的话现有的房屋都要拆除但是房屋我家只有先扣除50(被征收),多的面积大概37.8(对我们讲是特别照顾)。现在我家的房屋面积变少了50平方我们认为应该以房产证作为核心的依据,不该以90年的房屋建造的批复为核心依据,拆迁办以98年房产证办理有错拒绝我们的观点(房产证确实有错但是这是政府的问题当时很多人的房屋面积有问题),同村的部分人房屋证明的资料丢失却能在这次拆迁时绿色通过,我家因为08年买房转户口,拆迁办说也就不在绿色通过范围内了。同时我们也对这50平进行了询问他们认为祖母的不能纳入老宅的范围能,我们也无法认同这一点因为大伯家95年建房时拆除祖母房屋同时也迁移户口,并且明确了抚养的责任。我们认为大伯家不存在2处宅基地也就没有这50平方的纠纷,此外我们也非常担心这次的50平的纠纷会延续下去。
问题补充:
核心问题:祖母虽然在世但是为了养老(有历史文件能证明祖母是养老而迁户口拆房)已经将房屋权益转移给了爷爷,由爷爷再转移给了大伯,这个过程是否合法合规。这个过程后大伯的50平权益是否已经完成了分离。拆迁办认为这个过程是不合法的,祖母房屋拆迁就变成是你自己要拆,祖母房屋的权益被收归国有了。历史背景:祖母拥有3.5间房屋
81年第一次拆迁建房:拆祖母一间房,扩建4间房屋(原因:爷爷有4个子女人多)
90年爷爷扩建房:未拆除房屋,扩建4间(原因:子女长大将要成家)
补充当时登记子女享有权利大伯50平米,我家25平米,但是都未结婚。
95年大伯建楼房 :拆祖母2.5间房 ,爷爷1房,合计80.5平米
98年建立房产证:我家拥有81年建造房屋的剩余3间房屋,91年房屋为爷爷和另外不在身边的子女共有。
历史政策:不允许拥有两处宅基地;不在原基地建房需拆除原基地房屋:建造楼房要拆除一定面积的宅基地。
行政弊端:90,98年都有数据登记错误只要是实际面积和子女享有面积不符合,原始档案不完善。
拆迁方:我家(城镇户口)和大伯家(农村户口)
拆迁办说法:爷爷拆除的一间房屋不足50平,所以大伯的权益未分离。不承认祖母95的行为是合法的权益转移和大伯的权利分离,要求爷爷建筑的房屋去补足这50平,要求自行拆除50平。98年房产登记有错不做主要依据,采纳90年的房屋建筑批复。
大伯家的现状:由于是农村户口,自建房屋且不承认拥有老宅中50平方的权益,房屋拆迁进展顺利。
我家:户口迁移,房产证的房屋是爷爷建筑的,对我家是非自建房屋不在照顾范围内。我家按照90年只享有25平米。
1我们觉得不按照98年房产证是不合理的90同样问题比98年的更多?
2此外98年房产证的房屋分配竟然比不上90年建房时的分配效力?
3祖母的房屋权利难倒不随着房屋拆迁建筑而转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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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江西-南昌市]
- 郎海华律师 VIP
- 电话:18178910110
- 389576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8-10 09:28
协商不成 直接起诉解决吧
- [四川-成都]
- 龙宇涛律师 VIP
- 电话:13018210906
- 795595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8-10 09:48
您好,如果协商不成,你们可以不同意拆迁或起诉解决。
- [北京-朝阳区]
- 李三勇律师 VIP
- 电话:13311076167
- 280571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8-10 10:13
您好!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欢迎详询!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欢迎详询!
- [河南-濮阳]
- 温俊斌律师 VIP
- 电话:13323930049
- 22105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8-10 10:39
你好!
1、对于拆迁补偿问题,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征收房屋补偿应当按照征收的土地面积进行补偿,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住房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法律依据: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面积计算;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第十一条 征收农用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住房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能够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对其住房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与被征收住房面积相当的原则安排住房,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征收土地涉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够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3、你爷爷的建房属于你爷爷所有,而后你爷爷将部分赠给了子女,赠与也是有效的,子女因赠与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再后子女经审批拆掉原房子建设新房或在其他地方建设新房,并不因此失掉原来的房子所有权(当然拆掉房子因房子灭失而丧失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因此,拆迁部门应当按照实际征收的土地面积进行补偿,而不是所谓的扣除。
4、建议你和拆迁部门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1、对于拆迁补偿问题,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征收房屋补偿应当按照征收的土地面积进行补偿,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住房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法律依据: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面积计算;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第十一条 征收农用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住房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能够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对其住房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与被征收住房面积相当的原则安排住房,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征收土地涉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够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3、你爷爷的建房属于你爷爷所有,而后你爷爷将部分赠给了子女,赠与也是有效的,子女因赠与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再后子女经审批拆掉原房子建设新房或在其他地方建设新房,并不因此失掉原来的房子所有权(当然拆掉房子因房子灭失而丧失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因此,拆迁部门应当按照实际征收的土地面积进行补偿,而不是所谓的扣除。
4、建议你和拆迁部门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追问:
按照当时的政策是要拆掉一定面积的房屋才能建新房,所以拆除的房屋是爷爷的0.5间和祖母的2.5并且当时祖母还在世同时也带有赡养的义务但是祖母是在拆房后去世的。现在拆迁办他认为祖母房屋的拆除来补充大伯家的建房面积是不合法(当时是审批下来,留有批文),按现在说法大伯家的房屋建筑是有问题的(当时的规定也不允许拥有两处宅基地),但是大伯家是新建房屋也是农村户口而且他们也不认为这50平是他们的所以他们的问题就过去了。按照他说法(90年房屋建筑的批复为核心)又要补充50的缺口,拆迁办不承认当时祖母的房屋属于完成大伯权益的分离的事实。如果法律上的部分解释能够证明祖母虽然在世但是为了养老(有历史文件能证明是养老而迁户口拆房)已经将房屋权益转移给了爷爷,由爷爷再转移给了大伯,这个过程是合法合规的,大伯的权益已经完成了分离。
回答:
你好!
1、你说的很有道理,你可以拿着这些文件资料和拆迁办协商。
2、如果协商不成就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 [天津-南开区]
- 刘贺喜律师
- 66275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8-10 10:42
建议聘请律师解决
- [山东-济南]
- 闫燕律师
- 606084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8-10 11:03
协商不成 直接起诉
- [山东-青岛]
- 徐志远律师
- 312922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8-10 11:05
1、陈述的不是很明白,也没有证据证明你的陈述;2、更不知道你要咨询什么法律问题?3、建议带着分家单或者需要,房产证,宅基地使用证和律师面谈咨询。4、也可以电话联系我或者加微信(手机号)咨询。。
- [广东-深圳]
- 雷衍祥律师
- 1041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8-10 12:32
你可以不同意这个拆迁方案,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解决。如需帮忙可以我联系。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8-10 15:07
协商不成,起诉
- [江苏-常州]
- 张 静律师
- 382848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8-11 06:53
房屋拆迁纠纷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执行。在该法中也规定了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如果存在违法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则权益被侵害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于补偿标准问题,法律规定是不低于周边房屋市场价格。另一类是: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各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办法执行,此类拆迁也应依法进行。补偿标准也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执行。由于房屋拆迁案件涉及众多部门,众多单位,征收过程中又有很多的部门作出各种行政行为,案件非常复杂,维护权益建议聘请专业律师。
- [广西-南宁]
- 张鹏飞律师
- 101929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8-14 18:23
无法协商结果的,只能通过诉讼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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