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婚姻家庭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王远洋  徐荣康  李波  邹国良•良一房建团队  
该问题已关闭

可否生二胎?

河南-新乡 08-27 07:07  悬赏 5  发布者:薛英语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是一名正式在编人民教师30岁,农村户口,丈夫个体户也是农村户口,有一女儿两岁,想咨询按国家政策可否生二胎?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 [河南-周口]
  • 李光辉律师 VIP
  • 电话:13403880004、13693940189
  • 23232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8-27 09:08
河南省生二胎新政策,政策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豫计生〔2003〕35号文件《河南省生育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家庭又确有困难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 (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户籍原在城镇,后转入农村或农村居民被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因依法结婚从城镇转入农村的除外。 第十九条 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仍鼓励和提倡只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应有四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但二十八周岁以上者除外。
回复时间: 2012-08-27 09:41
现在单位对这一点查的不严,一般可以!
回复时间: 2012-08-27 12:08
到计生部门咨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山东淄博
湖南长沙
宁夏银川
福建厦门
广东深圳
山东聊城
山东东营
黑龙江黑河
河北石家庄
最新回复律师
山东 淄博
人气:108599
湖南 长沙
人气:546486
陕西 西安
人气:583943
安徽 合肥
人气:283723
湖北 襄阳
人气:439233
福建 厦门
人气:124509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