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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佳公司如何答辩仲裁委

 05-04 11:53  悬赏 25  发布者:haiyua…… 给我留言 地区:福建-漳州 回答:(4)
康佳公司如何答辩仲裁委
邓燕华于2001年8月入职康佳公司,任职信访员,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从2007年7月1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止。合同约定邓燕华的工作岗位为广州分公司销售区域内用户服务部支持类人员,月工资为1700元,执行40小时/周工时制度。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但邓燕华仍在康佳公司工作至2008年10月31日。2008年10月31日,康佳公司向邓燕华发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通知》内容为:邓燕华,鉴于你本人上期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和分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分公司再次于2008年9月28日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你答复续签劳动合同一事,但你拒绝答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分公司于2008年11月1日起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邓燕华认为康佳公司的行为违反有关的劳动法规,向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康佳公司支付1、2007年11月至2008年10月期间克扣的工资3597.94元,并按此数额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899.49元;2、2001年8月至2008年10月期间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工资46390.96元,并按此数额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11597.74元;3、2001年8月至2008年10月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8422.25元;4、2001年8月至2008年10月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6844.5元;5、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2631.75元;6、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0527元;7、要求康佳公司为邓燕华缴纳2008年10月的社会保险费用。
  1.关于邓燕华的工资收入情况,邓燕华提交2007年11月至2008年10月份的《工资条》,显示该期间的应发工资总额为20521.44元,另外邓燕华在2008年5月至10月期间的应发工资(除“加班工资”)依次为1209.6元、1799.4元、1602元、2066.4元、1479.6元、1279.6元;2008年5月至10月的加班工资合共618.24元。康佳公司虽然不确定工资条的真实性,但承认邓燕华收到如上述数额的款项。另查,2008年5月至10月期间自然周总计26周,法定休假日总计为6天。
  2.关于康佳公司是否存在变更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及缩短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下与邓燕华续签劳动合同的问题,为此邓燕华提交以下证据,拟证明康佳对上述劳动条件进行了变更:1、《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显示康佳公司在2008年10月8日作出,内容为“单位决定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如不同意续订合同,请于10月9日前以书面方式答复单位”。2、康佳公司在本案仲裁时向仲裁委提交的《答辩状》,显示“申诉人(邓燕华,下同)劳动合同期满后,被诉人(康佳公司,下同)单位提出续签,被诉人单位就申诉人其变更工作岗位的问题,一直与申诉人处于协商阶段……”;3、《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显示合同期限为“从上期劳动合同结束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工作岗位为“广州分公司销售区域内支持类人员”;劳动报酬为“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为基本工资+绩效奖金”;4、《劳动合同》,显示期限为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止,工作内容为销售支持;工作地点为广州分公司销售区域;劳动报酬为岗位工资+绩效奖金;执行标准工作制,即每日工作7小时,每周工作5.5天每周正常工作不超过40小时,并至少休息一天。对《答辩状》,康佳公司虽在庭审中没有确定,但在法院限定的期间内并没有提出异议。对《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康佳公司不确认,但承认《劳动合同》,认为该合同规定的劳动期限和岗位均没有变更,而劳动报酬则是在原来1700元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活动的金额。康佳公司对此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康佳公司为证明其主动与邓燕华续签劳动合同,提交《征询函》,显示其于2008年5月20日向邓燕华发出签定劳动合同的意向,并将《广州市职工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交给你本人签定劳动合同,但直到今日尚未收到你是否签定劳动合同的答复,请于接到此通知1日之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广州分公司是否签定劳动合同,逾期不答复,视为放弃签定劳动合同。落款时间是2008年9月28日。邓燕华否认收到该《征询函》。康佳公司提供的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在2008年7月份曾向邓燕华递交两份劳动合同,但邓燕华要求公司加工资,但最后情况如何不清楚。
  3.2008年8月1日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康佳公司作出复函:康佳公司的部门经理、外勤人员、外勤销售代表可试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时间为2008年8月至2009年7月。邓燕华认为其并不属于外勤人员。
  4.为证明加班情况,邓燕华提交2008年3、5、6、7、8、10月份的排班表,显示早班时间为8:30至17:30,中班时间12:00至20:00,夜班时间为18:30至8:30,拟证明其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康佳公司不确定该排班表的真实性,但承认公司有排班的行为和排班表上所列上班的时间,同时认为员工每班中间均有吃饭的时间约1小时。
  5.康佳公司提交其2008年10月29日《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和2008年11月《单位增减变动表》,显示从2008年11月起,邓燕华属社保减员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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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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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0年05月04日 13时58分
你好,具体可电话联系 13052224170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好的,受益匪浅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5-04 11:55
直接委托律师帮助代理维权。
回复时间: 2010-05-04 12:47
建议委托律师代为处理。
回复时间: 2010-05-04 13:22
欢迎联系律师处理。
评论者:吴金荣律师
时间:2010-05-04 16:35
联系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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