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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新劳动合同法时还搞强制内退,这违反新劳动合同法吗?

四川-成都 12-02 11:33  悬赏 20  发布者:200812…… 给我留言  回答:(2)
在新劳动合同法的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条款中的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分别如下所述: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我符合第四十二条中的第(五)项条件,不久前又与工厂续签了劳动合同。现在全国企业情况不太好,我们是大型企业,现在又开始按年龄(法定退休五年以内)搞强制内退,在执行新劳动法的今天还搞什麽内退,请问这违反新劳动法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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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8-12-02 13:25
 可去劳动局投诉解决
回复时间: 2008-12-03 16:48
可以投诉或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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