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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帮忙看看合同是否有问题,我是租别人的车开 合同编号: 汽车

北京 09-05 11:30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6)
请帮忙看看合同是否有问题,我是租别人的车开

合同编号:




汽车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车牌号:                                      
签订地点:                    
签署时间:                                    


I
(请合同双方分别在本合同第9页签署)
汽车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将其所有的车辆出租给乙方使用,经出租方与承租方相互核验并充分了解车辆资质、手续、车况、保险情况,达成本合同。
• 车辆的交还与维护
1.1交车要求:甲方于车辆租赁第一日将车辆交付给乙方,具体交车时间、地点由各方另行协商确认;甲方在交付车辆同时交付车辆有效证件标志,保证车况良好、车辆整洁、运行安全可靠、无机械故障,且满油位交车,交强险和年审均在有效期内。
1.2还车要求:乙方于租期最后一日(租赁截止当日)18:00时前将车辆交至甲方指定还车地点。乙方归还车辆时须保证车辆车况良好、运行安全可靠,车内设备及附属设施齐全(含证件)、车辆整洁、无机械故障,且满油位还车。因车辆维修或其他原因致使还车日期晚于约定还车日的,如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通过补充协议确认逾期还车解决方案。
租赁期届满或合同提前解除还车时,甲方、乙方当场验车,甲方亦可委托车辆4S店或由具有专业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动车检测机构进行验车。
1.3车辆维护:
1.3.1年审:甲方在车辆需要年审时提前通知乙方,预约时间和地点取车,并由乙方在年审到期前10日完成年审。甲方必须配合乙方进行车辆年审,否则将承担车辆未及时年审带来的损失。
1.3.2保养方式:双方按合同登记表约定的保养周期商定具体保养时间、地点,约定在一定里程数进行保养的,由乙方在约定里程数±300km内告知甲方,乙方负责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期进行保养并提供发票等形式的保养记录。因乙方不按期造成的车辆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1.3.3在租赁期限内,因车辆的年审、续保、保养导致乙方租赁车辆实际使用期限减少的,如车辆年审、续保、保养单项超过1日的,超出的时间,应乙方要求甲方可给予乙方相同期限顺延或减免相应时间的租金(减免金额=标准月租价/30*停驶天数)。
1.3.4甲方在保险续保后应及时将交强险标识贴在车辆指定位置或交付乙方。因未及时交付车辆有效标识致使乙方遭受行政处罚的,甲方应予赔偿。
• 押金
2.1租车押金:
乙方在甲方交付车辆前通过转账的形式支付给甲方。甲方有权视乙方有无任何违约行为,在乙方还车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扣除违约金、违章费用、赔偿与罚金之外的部分退还乙方。租车押金不足以支付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剩余赔偿责任。
2.2违章押金:
乙方在甲方交付车辆前通过转账的形式支付给甲方。乙方应在租期内按照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行驶,并及时处理违章情况。
租期内,乙方应按如下方式处理违章记录:(1)乙方知悉,车辆在年审前应处理完毕违章记录。如租期内车辆需年审,乙方应在车辆年审前30日内查询租期内乙方的违章记录并于距离年审截止日10日前处理完毕,未及时处理完毕的,每延迟一日,应向甲方缴纳200元违约金(违约金最长扣至年审截止当日);因乙方行为致使车辆无法完成年审正常上路行驶的,从而导致的不良后果及相应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2)乙方应于知悉违章情况后10日内处理完毕违章记录,如违章扣分大于等于12分的,应于知悉后7日内处理完毕。乙方不能按约定时间处理违章记录的,应按甲方要求补缴违章罚款及违章押金,否则甲方有权强制收回车辆。
租期结束后,乙方未及时告知甲方违章情况且未处理的,甲方在还车后14日内查询车辆违章情况,若未发现乙方违章情况,违章押金将在还车后30日内退回乙方指定账户。若乙方有违章情况,由乙方在发现违章后的10日内自行解决完毕,否则默认委托甲方处理,甲方有权在违章押金中扣除违章罚款及不当驾驶担保金(每分对应不当驾驶担保金¥500元,违章0分收取100元服务费,违章一次性扣除12分的不当驾驶担保金另行计算)部分。若违章押金不足以支付违章费用,乙方同意甲方在租车押金中扣除相应费用,租车押金不足以弥补的,乙方应承担剩余赔偿责任。甲方明示不接受委托的,乙方有责任处理租赁期间的所有违章,并承担超出违章押金部分的所有损失费用。
乙方应承担因其违章给甲方带来的全部损失。
2.3如果甲、乙双方对于租车费用、押金有任何疑问,须在租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超过10个工作日,由双方自行解决。
2.4本合同中,乙方支付、划转的款项,甲方退还的款项,均支付至合同中甲、乙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 保险与车辆事故、故障的处理
3.1车辆故障的处理:
故障因乙方原因造成:在车辆租用期间内,若因乙方使用不当原因导致车辆受损,则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故障非因乙方原因造成:乙方应在约定行驶里程范围内正常使用并保养车辆,并将已知的车辆正常损耗情况每两月告知甲方一次,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的,就车辆磨损等正常损耗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若车辆故障为非乙方使用不当原因造成,且可归为车辆机械故障、部件老化或车辆租赁前保养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则甲方须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甲方应在收到此类故障通知后3日内反馈解决方案,7日内将车辆送修。且甲方应按日支付给乙方车辆停驶补偿(补偿金额=标准月租价/30*停驶天数)或按停驶天数延长租期。
故障原因有争议:甲乙双方在租赁期间或租期结束时,对车辆出险故障原因有争议的,可委托双方认可的车辆4S店或其他具有专业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动车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为机械故障、部件老化或车辆租赁前保养不到位等原因造成故障的,由甲方承担维修费用及检测费用,甲方拒绝承担责任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本合同6.6约定之金额承担违约金;故障原因为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由乙方承担修理费用及检测费用,乙方拒绝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要求其赔偿给甲方带来的实际损失。检测结果显示车辆正常无故障的,检测费用由提出问题者承担。
轮胎损耗:租赁期间,车辆轮胎在合同约定的行驶里程内因正常损耗必须更换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费用;非因正常损耗致使轮胎更换或维修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费用。
电瓶故障:租期内,如果乙方发现车辆电瓶故障,若租期开始日距电瓶购买日期在5年内(含5年),则更换电瓶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若租期开始日距电瓶购买日期超过1年,经甲方确认为非人为毁坏的,则电瓶故障由甲方承担修理费用。
3.2车辆事故的处理:
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租赁车辆损坏、毁损及第三方的人身财产等损失时,乙方应自行向保险公司说明事件过程并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索赔,且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告知甲方事件经过、与保险公司沟通情况,经甲方确认后,将车辆送至甲方指定或认可的修理场所维修,并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将保险公司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或其他甲方认可的方式告知甲方。乙方在事故中因人身遭受严重伤害且提供必要的医院诊断证明确实无法按时履行上述义务的,不受上述期间限制。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损失,由保险公司理赔。超出保险实际理赔范围的部分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属于第三方责任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向该第三方追偿,出租人应当提供相应协助。车辆于租赁期间出现事故,如事故责任认定承租人有责(全部责任和部分责任)且维修金额大于5000元(不含)的,承租人按车辆总维修费的20%支付甲方车辆加速折旧费。事故车辆已毁损、灭失无法修复的,以车辆实际损失为准。
本合同租期内,如因乙方责任车辆出现保险事故次数达到4次(单方事故默认为乙方责任;双方事故中交裁或协议确认乙方有责)或租赁车辆出现保险事故,维修金额累计达到该车有效商业保险单中车损赔偿限额的50%,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车辆,且不承担违约金。因任何原因造成车辆故障需要维修时,乙方需如实告知甲方车辆受损情况、维修进度。
3.3保费上浮:
租期内因车辆出险或违章等原因致使保险费率上浮的,下一年度上浮部分的保费由承租方承担。租期结束时保险公司将根据当地保险公司相关政策确认该费用,费用首先在承租人租车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人另行缴纳。
3.4出租人未按照合同或登记表的约定投保的,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当比照保险公司保险赔付标准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有权在出租人已投保险种及保险金额外要求增加保险险种或保险金额,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 权利与义务
4.1甲方权利与义务:
4.1.1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车费用,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租赁车辆;
4.1.2在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前提下,通过合理方式了解租赁车辆的使用情况和安全状况;
4.1.3合同终止时收回租赁车辆及附属设施、有效证件标志。
4.1.4交付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租赁车辆技术状况、性能信息及保险信息;
4.1.5对所知悉的乙方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4.1.6租赁期间出租人负责及时办理车辆有效证件的更换、补办,因承租人原因造成的证照补办的必要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4.1.7租用期满,乙方超过4个小时以上未还车且未续租或合同提前终止乙方未按规定时间还车,甲方有权收回车辆(“收车事件”),如果发生收车事件,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以及甲方因收车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误工费、合理的律师费、诉讼仲裁费等一切费用。
4.1.8协助乙方按照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正常保养、机动车检验; 
4.2乙方权利与义务:
4.2.1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车辆;要求甲方对租赁车辆在正常使用中出现的故障进行维修;
4.2.2获得甲方为保障租赁车辆正常使用所提供的服务,负责办理车辆年审、保养,逾期办理需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4.2.3按照合同约定的燃料标准为租赁车辆添加燃料;
4.2.4按照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租赁车辆,并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得有以下行为:(1)将租赁车辆用于驾校教练车或进行体育、竞技、抗震抗压等测试及其他具有破坏性的驾驶或实验;(2)利用租赁车辆牵、推其他物体;(3)利用租赁车辆运输、存放危险品或违禁品;(4)利用租赁车辆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营运活动;(5)利用租赁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和其他任何有损甲方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活动;(6)将租赁车辆交由第三方驾驶;(7)酒后驾驶或吸食(注射)毒品、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租赁车辆;(8)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情形下驾驶租赁车辆。
4.2.5安全、妥善保管租赁车辆及附属设施、有效证件标志。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租赁车辆需要维修时,应当送至甲方指定维修厂维修,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维修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租用期间若发现乙方有擅自对车辆进行改装、维修等高风险行为的潜在可能,甲方有权强制收回车辆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没收押金;
4.2.6不得侵犯甲方对租赁车辆的所有权,不得转借给无驾驶资格或不适宜驾驶之人,不得转租、转卖、抵押、质押、典当租赁车辆;
4.2.7合同终止时及时交还租赁车辆及附属设施、有效证件标志。
4.2.8如租车期间所租车辆丢失,乙方负责找回车辆,租用期间甲方收益受本合同保护。若直至租期结束时,车辆仍无法找回的,乙方先行赔偿甲方损失。如车辆丢失被相关司法机关定性为盗抢并立案,且属于车辆盗抢险赔付范围,则由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违约条款
6.1甲方发生未按约定交付车辆、未按照约定保证车辆证件有效性或未按约定协助乙方对车辆进行年审、保养维护、维修等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时,应将车辆无法正常使用时间段内的租金(应退租金=标准月租金/30*实际延迟交付天数)退还给乙方或应乙方要求延长租期。甲方有前述违约行为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车辆超过7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6.2超里程租金:
租期内每年累计行驶里程为登记表中的限制数,以下简称“年限制里程数”,不足1年的部分(含合同提前结束),则累计行驶里程不应超过:年限制里程数*实际租用天数/全年天数,向上取整数。超过规定里程部分,按照1元/km收费。以还车时车辆里程记录为准,里程表有故障、里程记录有明显错误的,以行车记录的里程数据为准。
6.3超租期罚金:车辆未按时归还时,超时部分乙方应按所租车辆标准日租价的2倍支付给甲方,不满1天按照1天计算。超里程罚金按照如上规则正常收费;甲方同意乙方延迟交付的,车辆延迟交付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车辆。车辆于超租期后、归还前发生的任何故障,均视为因乙方原因造成,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
6.4车辆保险:甲方在租期之内必须购买车辆交强险,否则视为违约,乙方有权终止此合同,并归还车辆,要求甲方支付1个月标准月租金作为违约金。保险具体条款见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细则。
6.5乙方还车后经甲方验车如果不符合还车条件,则甲方可以拒绝还车,因此造成的损失费用,由乙方承担,详细处罚规则按照6.3执行。
6.6提前终止:如果任何一方提前终止合同,则申请提前终止一方需提前至少30天以书面形式或对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守约方。租金按实际承租天数结算,租期结束当月租金计算方式为:租金=标准月租金/30*实际承租天数。违约方向守约方(不含居间方)支付一个标准月租金的违约金。
6.7逾期支付租金滞纳金: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租金的,每逾期1日,须支付应付金额3%的滞纳金,逾期支付超过7日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车辆,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责任。
6.8强行收车及费用:租用期满,乙方超过4个小时以上未还车且未按规定续租,或合同提前解除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还车,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因乙方违约可提前收回车辆的情况,甲方有权无需乙方同意直接收回车辆(以上情况简称“收车事件”),如果发生收车事件,乙方应赔偿甲方超租期罚金、违约金和甲方因收车事件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误工费、合理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等一切费用,罚金、违约金和费用可先于乙方租车押金中扣除,租车押金不足以赔偿的,乙方应继续承担赔付责任。
6.9乙方有下列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强行收回租赁车辆:(1)提供虚假信息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未及时续期的;(2)转借给第三方,转租、转卖、抵押、质押、典当租赁车辆或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3)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4)承租人未按照租赁车辆性能、正常操作规程及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车辆,致使租赁车辆受到非正常损坏、灭失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5)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的;(6)拒绝按约定维修、保养租赁车辆或按时参加机动车检验的;(7)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处理违章记录≥7日的;(8)信用存在风险可能损害出租人权益的;(9)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之行为。
因上述原因致使租赁车辆损坏、灭失或无法收回的,承租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10双方同意,在乙方出现严重违约行为时,甲方无需就为保障个人权益免受侵害而采取的收车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 其它事项
7.1续租:如车辆到期需要续租(续租租期须大于或等于3个月),则重新签订长租合同,之前购买的保险如未到期则依然生效,无需重复购买,过期则需要重新购买保险。
7.2若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如洪水,地震,冰雹,台风等)导致该合同无法履行时,在互相协商意见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终止合同。
7.3双方因本合同内容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8.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
填写时间:                                                             合同编号:
租车证照手续
出租人(甲方)提供证件:行驶本原件、居民身份证/护照/户口本、保单、车辆登记证、车辆备用钥匙(□已提供、□未提供) 
承租人(乙方)为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机动车驾驶证
承租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代表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车辆基本情况及交接
车牌号
车型
颜色
手自动挡
初登日期
电瓶购买日期



□手动/□自动


车辆用途
• 日常出行   □ 办公  □ 商务接待  □ 婚庆  □ 旅游  □ 其他日常自用
租赁期限
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18:00时。如需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继续承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前提前30日向出租人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后办理续租手续。
租车费用标准
标准日租价:¥ ____________ 元
标准月租价(含保险):¥ __________元
租赁车辆押金:¥______________元
违章押金:¥6000元

超时费标准
超程费标准
逾期还车,按照 合同6.3约定 计算
每年限行_20000_公里,超出按照1元/公里计算
租金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乙方应当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性结清全部租金。
□ 分期支付,乙方以□月 □季 □半年 □年为一个支付周期,每个支付周期支付租金______元,应当于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首期租金及押金,并在前一个支付周期届满前7日内向甲方支付下一个周期租金。


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外,出租人已投保保险种类及保额: □ 第三者责任险,保额_________
□ 车辆损失险□ 盗抢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 玻璃单独破碎险□ 车辆自燃损失险□ 车身划痕险
□ 涉水损失险□ 不计免赔险□其他



出租人必须投保的保险种类及保额:1.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00万元;2.车辆损失险;3.不计免赔险;4.盗抢险。因未按要求投保造成的损失,由出租人比照保险公司赔付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出租人购买的保险险种:
1.涉水险;2.玻璃单独破碎险;3.自燃损失险;4.车上人员责任险。
车辆维护:
年审:租赁期间是否需要年审?是□否□ ;需年审时间:_________;其他要求:                 ;
保养:保养周期_____________,下一次保养时间或里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补充约定

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本合同一式两份,其中出租人执一份,承租人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签章):
承租人(签章):
联系电话: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紧急联系人姓名:
紧急联系人电话:
甲方银行账户:         .
联系电话: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紧急联系人姓名:
紧急联系人电话:
乙方银行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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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聘请律师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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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代写,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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