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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不可归责于双方的标准??

河北 09-10 13:46  悬赏 0  发布者:jiawen…… 给我留言  回答:(2)
律师:
         您好!
          我们是2017.3.14与购房人签完合同,并收到10万订金。因为我们是换房,购房人以借钱为筹码多砍价,已达到购房目的。3.22号我们配合去银行做贷款,并支付首付款和借款,购房人以首付30%做的面签。但是3.22廊坊出台了购房新政当地人购买二台房,首付比例由30%涨到50%。由于购房者和中介已经知道自己是第二套房,对买房人进行隐瞒是第二套,还以首付30%去银行做贷款(中介现在是否认自己知道首付比例提高)。
           购房者5月中旬以首付比例提高,付不起为由,提出和平违约,不提供任何赔偿。 本来4.28号中介约好我们去房管局核税,后来中介以别的理由推辞,没有去成(中介后来也否认说过)。我们也没有电话录音,也没有其他证据。
         6月他们以国家出台新政,首付提高付不起,要求解除合同诉我们,后来法院判为不可规则于双方事由。其实购房者加上借给我们的钱离他们50%首付不到10万元。
       希望能得到法律专家帮助,新政出台,燕郊房价大跌,给我们造成巨大的损失,难道所有的损失只能由我们来承担吗?我们上诉还有胜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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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9-10 17:26
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进展、涉案法律文件内容来分析评判了。
回复时间: 2017-09-11 07:41
新政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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