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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辽宁-沈阳 09-01 17:54  悬赏 0  发布者:荀久兴 给我留言  回答:(1)
律师您好;我叫荀久兴,是阜新新绿绿浪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该公司是由我个人以实物和货币出资40万元占股份的百分之80,阜新新绿酿造厂以无形资产商标使用权折合人民币10万元做投资,占股份的百分之20,组建的股份公司,厂房·占地·设备等固定资产是公司有偿租用新绿酿造厂前身企业阜新新绿食品有限公司的,{阜新新绿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国营企业,我当时是企业的法人,因企业历史问题造成的后果,不得不进行企业改制,新绿酿造厂当时是利用新绿食品有限公司的有效资产成立的,由该企业的主管部门,清河门区人民政府贸易局与我个人签订了五年的租赁经营合同}合同到期后又由新绿酿造厂以无形资产出资10万元,和我个人出资40万元共同成立了新绿绿浪食品有限公司,有公司的章程和工商营业执照为据,经营期为10年,合作合同当时双方以草拟,合同经于新绿酿造厂的主管部门清河门区·贸易局·协商同意,由于国有企业经营方式的任何改变都必须要通过县区人民政府,国有企业改制领导小组通过,由于当时各种因素,近一年之内国企改制领导小组也没有开过一次列行会议,故合同没有正式签署,后贸易局因领导变更导致合同至今仍维持原状,但是股份公司至营业执照颁发下来,就按照当时草拟的和合同条约开始正常经营至今。近日,法院下达传票给我,以民事诉讼新绿绿浪食品有限公司,1;原告阜新新绿酿造厂请求判令被告从原告厂区搬出,归还厂区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6年8月,原告同荀久江共同出资组建被告阜新新绿绿浪食品有限公司,原告拥有百分之20股权,被告无偿使用原告厂房·厂区。2010年6月,被告通过股东大会变更出资情况,原告的股份已经被取消。至此原告已经同被告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系,被告依然占有原告厂区。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搬出原告的厂区,并于2012年3月27日书面通知被告在4月30日前搬出,被告对此置之不理,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利,因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从原告厂区搬出,归还厂区。我对此诉讼有这样两个目的追求,1;经营合同未到期,坚持合同到期满,2;也可以提前终止合同,但要求原告赔偿我在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及正常合同时限四年公司可创造的经营收益,等等因此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我的事实和理由是,1;法院诉讼我案由为‘排除妨害’不成立,我的依据是,经济合同法其中事实合同形式是有法律效应的,此案,应该是合同纠纷,2;原告的股份已经被取消,事实是原告股份更改是工商局在工作检查中认为公司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由工商局按照它们的要求方式更改了企业股份,当时通过市级日报进行了法律通告,在通告的时间内原告并没有提出异议,而我公司在执照的变更后,并没有改变与原告的合作股份关系,所有相互责任义务没有任何改变。于此之后,原告对营业执照的变更对我方及工商局提出质疑,我方与工商局协调后,同意予以恢复原照,而被告因另有所谋,拒绝签字恢复。3;其诉讼我撤离厂区的最主要原因是;原告的主管部门清河门区贸易局违反国有资产管理及处置的有关法律法规,未按国有企业改制有关的规定擅自将原国营新绿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转卖给社会其它自然人,视本企业职工及企业法人在本企业债权·产权变易·收购·处置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的权益于不顾,未经职工大会通过,未经现企业经营人商议和同意,反而强行命令作为本企业职工现企业经营人不得代表企业对其本企业债权进行回购,至此社会自然人对本企业债权成功收购,贸易局为债权收购者对企业产权的操纵,视原告与被告事实合作关系及合法性于不顾,要求被告提前四年终止合作经营合同。因本人对法律知识了解甚少,此论只是自己的一些认为,请律师您对这个案子给予分析和判定,我对这个案子追求目的的胜算率占百分之多少。之后我将考虑聘请您作为我的代理律师。如有需要我提供除此之外其他方面的配合,请电话与我联系。辛苦·拜托了!尽快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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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9-08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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