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合同纠纷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朱建宇  
该问题已关闭

咨询

江苏-镇江 09-17 09:26  悬赏 0  发布者:xdj666 给我留言  回答:(0)
2016年8月25日,原告以1980元办理了入会三年健身卡,2016年9月原贝斯特健身有限公司试营业 ,2017年4月20日停止营业,在多方协调下4月24日恢复营业,2017年5月20日,再次停止营业。经调查了解,被诉方镇江贝斯特健身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更名为镇江东方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公司法人更换为陈X。商家确系存在经营场所被封门,无法正常营业的现实,消费者与商家存在服务合同纠纷。原告会员要求被告正常营业,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被告表示因之前存在债权债务,有物业、小业主、前员工工资的问题没有解决,所以无法开门正常营业,拒绝继续履行双方合同。
  原告认为:被告的宣传册上宣传有泳池、肚皮舞、汗蒸等项目,严重误导和欺骗了原告,已构成了事实上的欺诈行为,应退回会籍费,并依法赔偿原告。
一、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会籍费1980元,并赔偿损失5940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现在润州法院判决书已下,只支持被告退回965.64元,法院认为:一、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交纳了一年会费1780元,另加200元送一年,被告为原告办理了会员卡,双方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由被告退还剩余会籍费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支持。第二,因被告的服务设施未达到对外宣传的承诺标准,其应退还原告剩余期间的会籍费。被告可以按照其实际提供健身服务的时间收取已经发生的服务费1014.36(1780/365*260*80%),剩余部分765.64及另行支付的200元应当退还给原告,第三,被告未能提供健身服务并非主观因素造成的,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请问这判决正确不?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福建厦门
湖南长沙
福建福州
广东深圳
广东深圳
江苏南京
江苏无锡
北京西城区
广东深圳
最新回复律师
山东 菏泽
人气:209657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