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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因限购是否可以利用协议变更买受人借名购房?

上海-闵行区 09-18 11:09  悬赏 0  发布者:szrlzy…… 给我留言  回答:(5)
上海链家拟定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中条款:
《居间协议》4.5条:在本协议约定的交易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增加、减少或变更本协议中的“买受方”,且乙方依据本协议或相关补充协议已经部分履行(包括付款行为等)的,视为增加、减少、变更后的“买受方”已经部分履行。
《居间协议》第6.1条明确且加黑下划线强调:本协议签署人均保证具有签署本协议并支付或收取定金的权利,(乙方保证具备购房资质并保证买受方征信良好),若因征信不良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无法生效的,该方签署人应按定金责任或违约责任的标准承担责任。而且此条独立发生法律效力。
    很明显此两条协议是相互矛盾的,法官判决可采纳4.5条,也可采纳6.1条,因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没有对因限购政策发生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有一明确规定,请问法律专家,如果一个限购者在明知自己没有购房资质的情况下隐瞒限购事实,并利用了《居间协议》4.5条借名购房是否可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处理涉及住房限购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第七条规定:住房限购政策实施后,因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或虚构相关事实,导致订立的合同违反住房限购政策而无法继续履行,另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或撤销合同,并要求对方当事人赔偿其因此所受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九条规定:“因住房限购政策的限制,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以其系实际买受人为由,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不予支持;
    可以看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有一明文规定,遇到限购者借名购房,即使协议约定可以变更买受方,法院也不予支持,但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判决是可以的。
    现有闵行区兰坪路190弄两个80高龄身患绝症卧病在床的老人就碰到这一案例,下家限购借名购房,闵行区法院已判支持,老人无家可归,更无力上诉,老人为这一官司已经只剩半条命了,现又被赶出家门,流入街头。请各法律界专家帮忙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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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7-09-18 11:20
你好,是不想卖了还是怎么回事?案件判决了不上诉就生效了?一旦生效想再启动纠正错误的原因程序就很难了。所以,建议先设法上诉再说
回复时间: 2017-09-18 11:36
联系你就具体案情当面咨询律师处理,你在这里长篇大论的不会有律师耐心看完给你解答的。
回复时间: 2017-09-18 11:45
不服尽快上诉,尽快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17-09-18 13:15
不服一审判决,应当15日内立即上诉。

赶快请律师帮助。请带法院判决预约本律师当面详谈。
回复时间: 2017-09-18 14:22
尽快委托律师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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