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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我出租的房屋尚未到期,需要提前卖掉房子,应该怎样做?

 09-04 15:52  悬赏 20  发布者:chb689…… 给我留言 地区:山东-威海 回答:(11)
律师您好!
    我的房子出租给乙方开幼儿园,在2009年所签合同的基础上,2011年3月份又续签了一份3年的合同,应该是2014年7月份到期。但是我急需用钱,需要把这套房屋卖出。这种情况下,应该赔偿乙方损失多少?下面是两份合同文本:
附录1:
806栋19中门房屋租赁续签合同

原则:照顾老关系,双方都让一点,各退一步。

1、 甲乙双方续签3年合同,每月1500元,一年一交。即从2011年7月31日起,到2014年7月30日止。
2、 这期间,乙方代为负责一次彻底维修下水管道,所产生费用计肆仟伍佰元由乙方垫付,甲方负责承担此项费用,交下一年房费中扣除。物业费和采暖费由甲方负责,由乙方代缴之后从房费中扣除所缴纳数额并把具体交款数据发短信或者电子邮件,详细通知甲方。
3、 每年的7月15日由乙方把本年度房款打到指定的银行卡内。但是乙方的装修费用开门修路费用不由甲方负责。
4、 房屋租期到期之前一个月,双方协商是否续签租约。从2011年1月31日到7月30日虽然没有续签合同,但是甲方默认了乙方所付金额每月1100元。

签署人:甲方:     
        乙方:

                                         
2011年3月21日续签

附录2:2009年所签订合同的有关文本如下:
 3.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 1 甲方应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明晰,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与债权债务等,概由甲方负责解决,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3. 2 在房屋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上述房屋符合出租房屋条件和日常使用要求;
   3.3甲方负责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定期检查并承担正常的房屋维修费用,因甲方延误房屋维修而使乙方或第三人遭受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3.4如因特殊原因回收房屋,必须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返还乙方预交租金,同时补偿乙方损失:
     3.5在租赁合同期满时,甲方验收房屋后,将将房屋租赁抵押金返还给乙方。
 4.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乙方应按期交纳房屋租金和应承担的房屋费用:
     4.2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用途,乙方如需要改装设施及对房屋进行再装修,须经甲方书面同意,但不得损坏原有建筑结构: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损坏,乙方必须负责修复并赔偿损失;
     4.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将租赁房屋的全部或部分出借、转租或以其它变相方式由他人使用房屋;
    4.4乙方保证合法使用该房屋,不得利用此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扰乱四邻正常生活:
    4.5乙方有义务维护房屋的正常使用,同时协助甲方对房屋的正常检查与维修;
    4.6乙方在租赁期满时结清应承担的房屋的相关费用,并将房屋交还给甲方。
  5.租赁期间确需变更或解除租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提前20天协商,另行订立合同或解除合同。
  6.租赁期间上述房屋如遇国家征用、拆迁,本合同自行终止。有关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7.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使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双方不承担责任。
  8.上述房屋在租赁期内按国家有关规定所需缴纳的税费,由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9.违约责任:
    9.1甲乙双方如违反合同约定,要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另一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9.2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同房屋,扣除租赁抵押金,并要求乙方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9.3 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同时向甲方追同预交租金,许要求甲方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10.解决争议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房地产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您看我怎样做才合法又合理呢?急盼解决。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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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北京-西城区]
  • 赵亮律师
  • 电话:13801393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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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2年09月04日 17时19分
按照法律规定,买卖不破租赁,即便你将房屋出售,承租人仍然可以继续使用该房屋直到房屋租赁期满。更何况你是房屋所有权人,你有出售房屋的权利,不受房屋租赁状态的限制,你也不需要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那么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分贝解答如下:
我的补充: 2012-09-04 17:24
1,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
按照法律规定,买卖不破租赁是我们履行租赁合同时的一项原则,其含义,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也就是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出租人有权随时处分租赁物,但这对租赁关系不产生任何影响,也就是说,即便出租人将租赁物出售,但承租人仍然可以继续使用该租赁物直到合同期限届满,而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应当承接原来出租人的相关出租权利和义务。
所以你提出的问题其实并不是什么问题,你现在完全有权将房屋直接出售,并告知买受人和承租人即可,你的承租人仍然可以继续承租该房屋到合同期满,并不会因为你出售房屋受到影响。
我的补充: 2012-09-04 17:26
不过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承租人对租赁的房屋,在同等条件下是有优先购买权的,也就是如果他和购买房屋的人都能接受你的报价的话,那么承租人有优先权。如果不是同等条件,承租人就没有这个优先权了。
我的补充: 2012-09-04 17:32
2,关于你现在怎么办的问题。
你现在该做的事情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就是关于你承租人这方面的工作,第二就是关于你将来买受人这边的工作。
1,先说承租人的工作。
你有权出售房屋,这是你作为所有权的法定权利,所以你现在只要告知你承租人房屋要出售,如果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要购买,那么你卖给承租人即可。
如果你的承租人不购买,那么你只需要告知承租人房屋出售的事实即可,你完全可以不解除这份合同,告知其继续居住,这样你就根本不存在违约的问题,也不违法。这个我想你应该能明白吧?简单说,你告诉承租人继续住,只不过以后房主变了而已。如果承租人接受那么你就没问题了,如果承租人不接受,他提出解除,那么就是他违约,你追究他违约责任即可。
2,再说买受人。
对于买受人而言,你对这个房屋现在正在出租的状态,是应当尽到告知义务的。房屋转让后,你可以和你的买受人协商,要求把转让后这部分租金由你再支付给买受人,你的买受人来做出租人即可,因为毕竟承租人的租金你已经收取了一部分了。剩余合同期内,还没有收取的,由承租人再向你的买受人支付即可。
这样你对哪一方来说都不存在违约的问题,也全都是合法的。
我的补充: 2012-09-04 17:42
3,关于你的违约责任的问题。
如果你按照上述方式来处理,也就是既要出售房屋,也不提出解除租赁合同,那么你就不会构成违约,自然也就不存在违约责任了。但如果你主动提出解除租赁合同,那么你肯定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一般情况下,违约责任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按照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另一种是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违约金和直接经济损失只能主张一项,不能同时要求双份赔偿。
那么对于违约金来说,数额应当以合同约定的数字为准。按照法律规定,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30%,超出的部分无效,违约金约定的数额过高的,可以要求适当减少。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的,对方只能主张赔偿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对于直接经济损失来说,这个损失的项目和数额,是需要由对方来举证的。基于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果因为你提前解除合同,对方确有直接经济损失,且能够证明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的项目和数额的,那么你应当赔偿。如果无法证明或者根本没有直接经济损失,那么你可以不赔偿。
你的两份合同我都看过了,没有关于违约金数额的具体约定,只约定了合同解除需要提前15日通知和赔偿损失。这样的情况下,对方就不能要求你支付违约金了,只能要求你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当然,合同提前解除的,剩余还没有使用的租金和押金肯定是要退还的,此外你再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即可。
总之,一旦你提出解除,构成违约。你需要退还对方剩余租金、押金,并要求对方证明自己的直接经济损失,有证据证明的你应当赔偿,没有证据证明的或者明显是无理要求的,你可以直接拒绝,只退还押金和剩余租金即可。
我的补充: 2012-09-04 17:46
4,关于本案的总结意见。
你现在只要安心寻找你的买受人即可,承租人你现在完全可以不做任何处理,继续让他租着就行了。等你确定了买受人,直接告知承租人房屋已经出售,买卖不破租赁即可。这样你根本就不构成违约,更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损失了。
当然同时应当告知买受人,并将剩余期限的租金转付给买受人。
如果你必须提出解除的,那么你应当退还给对方剩余租金、押金,并赔偿对方有证据证明的直接经济损失即可。
不过你也可以不赔偿,等着承租人去法院起诉你,到时候你凭法院判决赔偿,数额也就是上面解答的那么多,所以这个主动权完全在你,你根本不需要担心。
我的补充: 2012-09-04 17:55
至于你提到的,买方嫌租金少不肯卖、还需要承担取暖物业费的问题,这倒是需要考虑的。如果买方不愿意买或者不愿意做出租人,承接你这个出租人的义务的话,那么你倒不如将合同解除掉。
我给你算一笔账吧,假如你的买受人接受继续出租这个条件,那么你除了出售房屋,还需要需要把剩余的租金和押金都转支付给你的买受人。但你和承租人解除合同,也是需要退还承租人剩余租金和押金的,从这个角度来说,其实支出的数额对你来说是一样的。
这两种方式唯一的不同就是,你解除合同需要赔偿承租人直接经济损失。对于这个损失,你们双方完全可以协商一个数额,能接受就最好,大家签订一个解除协议,明确约定即可。但如果对方不接受协商的,那反正直接经济损失承租人是需要举证的,你大可以暂时不理睬,让他去法院起诉,等法院判决下来后再赔偿,到时候至少都是2年后了,所以你完全可以直接解除,退还租金和押金即可,对于他的损失,有没有还不好说呢,你的赔偿责任自然可以放一放。
所以这样比较,从长远看来,还是解除更划算,直接要求其腾房,你做出一个积极协商的姿态即可,如果对方不接受,那就强行解除,等他去起诉好了。时间拖久了是什么样,谁也不知道。你完全是优势方。
我的补充: 2012-09-04 17:58
上述几点是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所做简要解答,具体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细节来确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您的答案,非常详尽、实用!我已经给承租方在QQ上留言:
小李小邵你们好!因为我最近急需资金要在威海市里给女儿买房子居住,所以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要卖掉长春的房子(是我们的老根据地,真是不舍得卖掉啊。另外,你们的幼儿园开得挺好的,我们也是在是不忍心让你们搬啊!)昨天先是问了你们,因为你们有优先购买权,小李说不买,所以我在网上发布了卖房信息。之后,一天内就有四十多人咨询,打来电话。我都告诉了他们:买房之后需要继续租给你们两年。但是她(他)们说了两点:第一,有几个人说要是买了之后,房屋租金每个月1500元太少了,不想继续出租;第二,还有些人说买了之后马上就要改做自己的商铺,不能等两年了。看来续租这条路走不通了!
在这种情况下,我就必须提前解除合同了,根据2009年的协议和2011年的补充协议:
 “ 3.4如因特殊原因回收房屋,必须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返还乙方预交租金,同时补偿乙方损失:
     3.5在租赁合同期满时,甲方验收房屋后,将将房屋租赁抵押金返还给乙方。”
据此,我痛下决心,提议:
1、9月30日之前你们找到新的地点搬出(不要毁坏房屋正常框架结构和设施、阳台暖气片等等,时间来不及了就不必恢复卫生间了)。
2、我将于你们搬出之前返还给你们的租金12041元和当初签订协议时的200元抵押金(千万别欠水电燃气费啊,太麻烦)。项目说明:小李2012年7月19日汇来的已经扣除了采暖费和两年物业费的15041元。再扣除从7月30日至9月30日两个月的租金3000元。
3、请举证给你们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项目和数额,我会如数赔偿的。
究竟要怎样承担违约责任,律师答复我如下:
   “一般情况下,违约责任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按照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另一种是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违约金和直接经济损失只能主张一项,不能同时要求双份赔偿。”
“那么对于违约金来说,数额应当以合同约定的数字为准。按照法律规定,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30%,超出的部分无效,违约金约定的数额过高的,可以要求适当减少。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的,对方只能主张赔偿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对于直接经济损失来说,这个损失的项目和数额,是需要由对方来举证的。基于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果因为你提前解除合同,对方确有直接经济损失,且能够证明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的项目和数额的,那么你应当赔偿。如果无法证明或者根本没有直接经济损失,那么你可以不赔偿。 
    你的两份合同我都看过了,没有关于违约金数额的具体约定,只约定了合同解除需要提前15日通知和赔偿损失。这样的情况下,对方就不能要求你支付违约金了,只能要求你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请回复你们的意见。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9-04 16:34
你好,你与该承租人幼儿园的租赁合同中并未约定出租房屋不能出售,因此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你有权出售你的房屋。同时根据《合同法》规定,出售已出租房屋的,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让承租人有一定的考虑时间和联系搬迁的时间。同时,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承租房产的权利。在出售条件同等的情况下,出租人应考虑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在3个月内,如果承租人提出优先购买,则出租人不得擅自将房产卖给其他人,如出租人不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而与第三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如果承租人在3个月内未提出优先购买,则视为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就可任意出售给其他人。 

综上,建议你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幼儿园房屋出租事宜。如时间较为紧迫,你可以与承租人及房屋买受人另行协商,订立协议。
追问:

吴律师您好!
我今天早上就打电话给了幼儿园承租人,告诉了他我要卖房子,问他买不买,他问了价格之后说“我是不买”,我说“那我就卖给别人了',他说"租期还有两年呢!"我说我让买方和你续租,他说“那我就和他联系了。”
之后我在58同城网上刊登的卖方信息上写明了已经连续8年租给了一家有名气的幼儿园。有很多来电话问的,我也告诉了他们需要买房者和幼儿园续租。但是人家一听月租金才1500元,都嫌太少了,而且还要负担租房户的采暖费和物业费,更是不想买了!没有办法了,谁让我一下子签3年的合同了!但是现在该怎么办啊?必须解除合同,我没有时间等3个月了,需要赔偿乙方多少合理呢?需要我赔偿违约金吗?

回答:

你好,如果解除合同,你需要返还多收部分房租,并承担赔偿责任。因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违约金数额,因此若对方主张赔偿损失,应承担举证证明其具体损失。

回复时间: 2012-09-04 16:57
——(1)合同未约定你方不可以出售房屋,再者你是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对房屋自行处置。
(2)根据你的协议的约定,租赁期间确需变更或解除租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提前20天协商,另行订立合同或解除合同。如因特殊原因回收房屋,必须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返还乙方预交租金,同时补偿乙方损失。既然有合同约定,即以约定为准进行赔偿即可。至于违约金方面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30%即可。
(3)因为你方出租房屋的用途是开立幼儿园,所以相应的你作为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你方需要提前通知并给予对方搬迁等的时间,一般以三个月为限。
(4)至于你方出售的房屋,据法律规定,承租人有优先购买该承租房产的权利。在出售条件同等的情况下,出租人应考虑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建议与承租人协商,对方购买的最好,对方未明确提出优先购买的可以视为对方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则你可以任意出售。
(5)对方在不购买房屋的情况下,对方有权决定搬迁或者继续与购买房产的房屋所有权人订立租赁合同等。
综上,赔偿的金额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如有需要,可以致电咨询,了解详情后予以准确的分析。
回复时间: 2012-09-04 17:12
你好;1、提前通知承租人,协商解除合同;2、承租人希望购买,应该在同等条件下卖给承租人;3、不同意解除,也不希望购买,你只能与买主协商买卖条件,就是承租人继续承租到期满;
回复时间: 2012-09-04 17:17
1、作为所有权人,你有权销售房屋。
2、作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提前通知。
3、承租人有有限购买权
4、已经收取的房租要还,并要承担违约责任。
追问:

一般这样的情况,要承担违约责任金额是多少呢?

回答:

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违约金参照对方的损失,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三十,前面已经有专业律师解答,你应该好好看看

回复时间: 2012-09-04 17:29
解决该问题的程序:一、提前通知承租人,看看对方是否愿意购买,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二、承租人明确表示不购买以后,双方应该友好协商,看看能不能解除合同。如果承租人要求继续租赁合同,就应该继续履行。毕竟该房屋是用于开办幼儿园。应该充分考虑影响,特别是幼儿教育问题及其相关问题。
三、买卖不破租赁。你可以进行买卖,但是应该向购买人说明还有租赁合同需要继续履行。由购买人根据情况决定如何处理。
回复时间: 2012-09-04 18:05
1、按照年租金收入13,000 元至 18,000元推算,此房售价上浮3-5万元成交应该不成问题。
2、剩下不足2年的合同标的净值低于35,000元计算,违约金最高也只是1万元左右。
3、你和幼儿园双方协议不成的,不如请幼儿园和买家直接协商续租、或由买家收回自用算了,你在成交过户后补偿幼儿园1万元左右比较合适。
回复时间: 2012-09-04 19:21
你好,1、作为所有权人,你有权销售房屋。
2、作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提前通知。
3、承租人有有限购买权
4、已经收取的房租要还,并要承担违约责任。
回复时间: 2012-09-04 20:43
1、您应该先通知租房一方,告知其房屋要出售了,问他买不买,若他要买,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卖给他;
2、若他不买,或者他出价低,你可以卖给其他人,对买家,你应当如实告知房屋有租赁合同的情况,房屋交易后,租金就由买家来收取了。

3、建议你多找找买家,总会找到合适的。

没有必要毁掉租约,这样会陷入旷日持久的纠纷。
回复时间: 2012-09-04 22:01
不一定要赔钱。
跟买家说明情况,只要买家也愿意继续出租给幼儿园就没有问题。
  • [河北-邯郸]
  • 李俊律师 VIP
  • 电话:17631394631(微信同号)
  • 11342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9-04 22:13
你好!现就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上述法律规定说明两项原则一、买卖不破租赁;二、同等原条件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鉴于你着急卖房,建议:
    1、你可以给承租人15日的合理期限,若其同意买房,你直接卖给他即可。如果其不愿意买,你可以将房屋卖给他人,只是他人不得改变租赁协议的内容。
    2、依据你们之间的租赁合同的 3.4如因特殊原因回收房屋,必须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返还乙方预交租金,同时补偿乙方损失:的约定的收回房屋,这样做的后果是返还承租人已经支付的房租和损失,关于损失,承租人需拿出证据。
   3、依据你们之间的租赁合同 5.租赁期间确需变更或解除租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提前20天协商,另行订立合同或解除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
    根据你的具体情况,1和3的办法比较可行。依据第1条建议,你不用赔偿损失,只需把已收取的租金给付买房人。依据第3条,你需要赔偿承租人损失,具体损失以承租人拿出的合理合法损失证据为准。
    以上建议供参考,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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