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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位律师帮看看这是否属于非法取证。感谢了!!

浙江-金华 09-24 00:12  悬赏 25  发布者:winafu 给我留言  回答:(11)
当事人在福建某地因为滥划林木被人举报,有一天当事人骑摩托车在去林地,车子停在马路上,把身份证,钱包,还有记帐本(有记录一些林木信息)放在包里并挂在车头上,人就上山去了。后面林业派出所人员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直接把包拿走。当事人回车上后看到东西不在,直接回家。没过几天接到派出所传讯电话,之后被拘留,并被检察院批捕立案。请问林业派出所人员的取证方式是否属于非法取证?如果是当事人需要哪些证据来指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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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9-24 09:26
你好!
1、是否非法,是否应该排除,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判断。需要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据来源合法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证明证件收集时不少于二人,证明证据获取途径,无法证明持有人或当着持有人的面收集的,应该有见证人在场。如果无法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应当予以排除。
2、作为刑事犯罪,证明有罪,并非靠一份证据,需要多份证据,并且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应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涉嫌犯罪,最好还是委托律师帮助,进行专业辩护吧。律师需要结合全案情况,去作出辩护策略。在有其它证据已经充分证实犯罪事实情况下,无罪辩护并非就有利。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第六十七条              
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执行查封、扣押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本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法律文书。

查封、扣押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对于无法确定持有人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二百二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财物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对于无法确定持有人的财物、文件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清单中注明。

依法扣押文物、金银、珠宝、名贵字画等贵重财物的,应当拍照或者录像,并及时鉴定、估价。

如我的回答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回复时间: 2017-09-24 09:31
您好,一、林业派出所人员的取证程序不合法;
二、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写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三、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四、但司法实践中,对于采取非法扣押等方法收集的实物证据,应当综合考虑收集证据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排除。在制止犯罪、实施抓捕、避免证据灭失等紧急情况下,未经依法批准,采用搜查、扣押等措施收集物证、书证,在作出补正或合理解释后,有关实物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五、就本案而言,林业派出所人员并非在制止犯罪、实施抓捕、避免证据灭失等紧急情况下取证,因此,应当被排除。
六、对于林业派出所人员的违法取证,你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违法,应当由林业派出所人员举证证明其行为合法。
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 [辽宁-沈阳]
  • 董毅律师 VIP
  • 电话:13704034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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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7-09-24 09:34
搜集证据存在瑕疵。
回复时间: 2017-09-25 15:25
须根据具体取证情况确定,证据的合法性应由办案机关举证
回复时间: 2017-10-11 11:38
搜集证据存在瑕疵,但可以通过补证。不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形。
回复时间: 2017-09-24 10:06
不属于。
回复时间: 2017-09-24 10:26
不属于
回复时间: 2017-09-24 13:59
1、如果你把东西放在无人看管的地方,任何人都可以捡拾保留的;2、任何人捡拾到他人遗失的财务都可以为了找到遗失者打开,寻找有关资料清点物品的,我认为是合法的;3、任何人发现违法犯罪证据(记帐本,有记录一些林木信息等等如果是违法证据)都可以举报的,都是合法的(包括公安人员)。4、我认为这不一定是严格意义的取证程序,可能误打误撞,意外发现,不构成程序违法;5、程序合法固然重要,但是惩罚犯罪主要的还是实质问题,是否构成犯罪;程序违法可以重新调查,实体违法证明调查都是抹杀不了的,消除不了的,不会因为程序违法,实体就合法了,就可以不处罚了。5、个人意见,仅供参考,不一定对,不要生气啊!O(∩_∩)O哈哈~。
回复时间: 2017-09-24 15:0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第六十七条              
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执行查封、扣押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本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法律文书。

查封、扣押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对于无法确定持有人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回复时间: 2017-09-25 09:05
您好,属于非法取证,不需要您去指证,需要检察院证明该证据合法有效,否则该证据予以排除。谢谢!
回复时间: 2017-09-26 11:56
可以提出异议,公安做合理解释,最后由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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