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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物业公司是否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河南-洛阳 09-06 23:10  悬赏 0  发布者:伊贝拉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于2007年购买某置业公司销售的商品住房一套,于2009年11月份入住。当时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自2010年起未经小区全体业主同意(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擅自将物业管理费标准自0.92元/平米涨至1.20元/平米,此标准执行一年后再次将标准上涨为1.35元/平米;该物业公司为顺利收取上述标准的物业费,在二期业主签订购买房屋协议后以足额缴纳三个月以上的物业管理费为条件向业主发放钥匙,否则不予交房来制约和胁迫广大二期业主缴费。该物业公司未能妥善处理因物业费标准引发的与业主之间的矛盾,继续坚持上述收费标准导致一期和二期广大业主拒绝缴纳,也造成该物业公司严重亏损,于2012年8月提出撤离该小区的居民部分(地下车库和商务楼继续管理)并停止对居民住宅区域的服务,并未经全体业主同意将物业管理服务业务移交给洛阳另外一家物业管理公司(该物业公司系本小区开发商指定),第二家物业管理公司接手管理工作后,小区内无论从卫生、治安秩序等各方面水平明显下降,且未经全体业主同意将物业管理费标准重新调整至1.18元/平米,进而在业主们缴纳水电费的同时要求缴纳物业管理费,否则以停水断电对业主进行强制收取,导致一部分业主被迫缴纳上述费用。以上所述的物业公司对业主的告知方式均为A4纸打印通知张贴在各单元门口,从未召集业主进行意见征询,请问上述问题是否存在物业管理公司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目前小区正在依法筹建业主委员会过程中,上述所有问题以事实为依据,有全体业主认可的共同维权的签名资料)急盼律师解答,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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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9-07 10:17
肯定侵犯了你们的合法权益,赶紧起诉!
回复时间: 2012-09-07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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