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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违法吗?

广东-东莞 09-10 06:51  悬赏 0  发布者:tangch…… 给我留言  回答:(3)
关于东莞市公安局、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在处理
  (2011)东三法民四初字第110号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不依法执法的
  投诉状
  投诉人:唐某,联系电话:15323305905-18064941262 
  被投诉人之一:东莞市公安局
  被投诉人之二: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投诉请求:
  1、请求依法监督并纠正被投诉人之一东莞市公安局在处理(2011)东三法民四初字第110号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的不当行为。
  2、请求依法监督并纠正被投诉人之二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在审理(2011)东三法民四初字第110号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的不当行为。

  投诉的事实与理由:
  一、关于基本事实
  投诉人因向东莞常平美泰塑胶电子制品厂、美泰国际有限公司、东莞扬泰电子有限公司追讨2356848.00元买卖合同货款本金及利息一案,于2011年4月11日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并被依法受理。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为查明本案事实,曾三次开庭进行审理并多次进行法庭调查。在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长达半年多时间后,东莞常平美泰塑胶电子制品厂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向东莞市公安局主张投诉人伪造了送货单据,企图骗取其货款。东莞市公安局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以上述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件中可能存在犯罪行为为由进行立案侦查,并于2011年10月17日出具东公立字[2011]33418号《立案决定书》,为此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及投诉人本人曾多次向东莞市公安局了解其案件侦查情况,东莞市公安局一直不做任何正式答复,导致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了(2011)东三法民四初字第11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本案的诉讼程序。此后,在东莞市公安局尚未就本案的侦查结果出具书面答复的情况下,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又于2011年11月24日出具了(2011)东三法民四初字第110-2号《民事裁定书》,称“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驳回了投诉人的起诉。投诉人不服此了(2011)东三法民四初字第110-2号《民事裁定书》,于 年 月 日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材料,但据投诉人了解,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将投诉人的《上诉状》依法移交给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且至今未就投诉人针对此《民事裁定书》提出的上诉请求给出任何答复。
  后经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及投诉人本人了解,东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数月后,并没有调查到任何充分证据证明上述货款纠纷中存在犯罪行为,并且其对该货款纠纷一案中的关键证据——《送货单》进行笔迹鉴定的鉴定结论为: ,该鉴定结论不仅证明本案中不存在刑事犯罪行为,还恰恰反证了投诉人在《民事起诉状》当中主张的诉讼请求,足以证明东莞常平美泰塑胶电子制品厂等拖欠投诉人货款本金共计人民币2356848元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且该事实清楚明了,证据确实充分。即便如此,东莞市公安局在立案侦查了数月仍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述货款纠纷案件中存在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不撤销对本案的立案侦查,导致该案久拖不决,投诉人的巨额货款迟迟不能追回,资金链断裂,投诉人原经营的东莞市横沥华心丝器材店被迫早于2011年底就倒闭了。现在,距投诉人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就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提起一审诉讼已经过去了近一年的时间,东莞市公安局在对本案立案侦查未果的情况下将本案束之高阁企图不了了之、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投诉人不服《民事裁定书》提出的上诉置之不理企图对本案不了了之,导致投诉人投诉无门,投诉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严重侵犯。
  二、投诉人认为东莞市公安局在处理上述案件中存在不当行为的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并不符合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投诉人与东莞常平美泰塑胶电子制品厂、美泰国际有限公司、东莞扬泰电子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属于典型的合同纠纷,即使当事人一方对案件事实或者证据上存在异议,完全可以通过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向主审法院阐明观点,由主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就本案的争议部分依法作出判决。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是在本案中,不论是东莞常平美泰塑胶电子制品厂还是东莞市公安局,都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仅仅依据的是东莞常平美泰塑胶电子制品厂的怀疑、猜测和口头陈述。所以,投诉人认为本案根本不符合刑事立案的标准,根本不应当立案进行侦查。
  (二)东莞市公安局违反《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插手经济纠纷。
  为维护公安机关依法办事、为警清廉的形象,公安部曾严令各地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案件,不得从中牟利,并为此专门公布了《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该通知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各地公安机关承办经济犯罪案件,必须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要正确区分诈骗、投机倒把、走私等经济犯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准确定性。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但是,东莞市公安局却混淆了诈骗罪和普通合同纠纷的界限,插手经济纠纷,并抓捕了涉案部分人员,明显违反了公安部三令五申“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的通知,是违法执法的行为。
  (三)东莞市公安局在侦查案件过程中未发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违法不撤销案件。
  东莞市公安局插手上述货款纠纷后,于2011年10月17日出具东公立字[2011]33418号《立案决定书》,此后长达数月的时间内,东莞市公安局经侦查并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应当及时撤销案件,不应对案件久拖不决,但是至今投诉人仍未见东莞市公安局有撤销案件的举动。
  (四)东莞市公安局可能存在徇私舞弊、贪污枉法的行为
  综上所述,投诉人认为东莞市公安局插手处理(2011)东三法民四初字第110号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存在诸多不当行为,在书面的《立案决定书》当中,连“东莞常平美泰塑胶电子制品厂”的企业名称都错误的写为:“东莞美泰电子有限公司”,工作态度极不严谨,对证据的审查极不谨慎,投诉人有理由怀疑其是插手经济纠纷并故意拖延时间,有可能存在徇私舞弊的行为。
  三、投诉人认为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述案件中存在不当行为的事实和理由
  (一)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驳回起诉并没有充分理由,是严重不当行为。
  如上所述,在东莞市公安局迟迟未就上述案件做出答复的情况下,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已经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了(2011)东三法民四初字第11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本案的诉讼程序。但是,此后又于2011年11月24日出具了(2011)东三法民四初字第110-2号《民事裁定书》,称“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驳回了投诉人的起诉。
  投诉人认为,公安机关侦查长达数月都未能获取充分证据证明本案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凭什么认定 “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驳回起诉的法律后果是: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三次开庭、多次法庭调查、长达半年多的一审审理全部作废,逼着投诉人重新再就本案提起一审民事诉讼,重新再就本案进行旷日持久的审理。且不说投诉人已经因为本案久拖不决破产倒闭,即使最终投诉人重新起诉后胜诉了,也可能面临东莞常平美泰塑胶电子制品厂等经营不善、破产倒闭、转移资产等情况发生而导致两百多万元的货款变成一纸空文。所以,投诉人认为,本案已经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的第一份《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审理”,待东莞市公安局给出答复后,恢复审理即可,为什么要出具第二份《民事裁定书》,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硬要驳回投诉人的起诉逼着投诉人重新去起诉呢,这不是严重浪费司法资源,严重浪费投诉人的人力、物力、财力,严重侵害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吗?
  (二)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投诉人不服(2011)东三法民四初字第110-2号《民事裁定书》的上诉请求置之不理,违反法律规定。
  投诉人不服(2011)东三法民四初字第110-2号《民事裁定书》,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即于 2011年 12 月 16 日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交了不服裁定的上诉材料。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应当将投诉人的上诉材料和案卷移交给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并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在法定期限内就针对该《民事裁定书》的审查结果出具书面的裁定。但是,据投诉人了解,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将投诉人的《上诉状》依法移交给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且至今未就投诉人针对此《民事裁定书》提出的上诉请求给出任何答复。
  综上所述,投诉人目前已经是投诉无门、走投无路,万般无奈之下只能向贵部门泣血陈情。目前,投诉人苦心经营多年的商铺因本案耗时太久资金匮乏早已破产倒闭、债台高筑,投诉人目前衣食无着,指望能够尽快追回本案的两百多万元货款的血汗钱,早日还清债务。恳请贵部门体恤我民营个体工商户业主创业的艰辛,响应依法治国、构建和谐东莞的号召,依法监督并及时纠正相关执法部门在处理本案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还投诉人一个朗朗晴空!
  此致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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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9-10 10:24
如果不构成可以重新起诉。
回复时间: 2012-09-10 11:28
建议委托律师代理。
回复时间: 2012-09-10 23:07
可以重新起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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