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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使用地拆迁问题

广东-中山 09-15 23:31  悬赏 0  发布者:2012林小…… 给我留言  回答:(1)
你好,我是中山市镇区居民,原有一块宅基地70平方米(原有旧建筑物),后因分家向村委申请多宅基地20平方米,现有总面积为90平方米(根据国土局办理人员要求:申请过程中,已拆原有旧建筑物,原有房产证也注销),在2012年7月办理了新的集体使用证,8月份我去镇建委申请报建,回复结果是:该地为“绿化用地”在规划控制内,不准报建,建议我去村社区易地后再办理报建,请问如果易地,可以申请按控制在120平方米的面积吗?多出来的面积是怎样收费的?除左地补地之外,还有其它补偿吗?因我申请分家时已把原有的房产证注销了,请问现在可以要求按原旧建筑物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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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9-16 08:52
房屋拆迁纠纷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执行。在该法中也规定了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如果存在违法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则权益被侵害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于补偿标准问题,法律规定是不低于周边房屋市场价格。另一类是: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各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办法执行,此类拆迁也应依法进行。补偿标准也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执行。由于房屋拆迁案件涉及众多部门,众多单位,征收过程中又有很多的部门作出各种行政行为,案件非常复杂,维护权益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若有需要,可来电或来所咨询邹伙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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