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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这样的劳动仲裁请求事项对吗?(请求修改)

 09-28 09:18  悬赏 20  发布者:szmhsg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深圳 回答:(3)
一、判令被诉人认定与申诉人签定的劳动合同管理岗有效,同时确认申诉人为管理岗位员工有效,确认退休年龄为55周岁(按广东粤劳薪(1999)114号文件)。
二、判令被诉人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诉人身份信息及延长退休年龄的书面申请。并补缴从2011年6月起至今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待业保险的险种,同时承担因补缴导致的不可预见的医疗待遇损失。
      三、判令被诉人撤销对申诉人降薪降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补发降薪降职期间(2012年5月至9月)的工资、奖金、补贴等差额      元,另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计:   元,合计:     元。
四、判令被诉人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给予申诉人经济补偿,申诉人月平均工资12309元(已补降薪差额),按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自用工之日起计算(1)即1989年11月30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计18年,为18X12309元=221574.60元。(2)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即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8月31日,计5年,为5X12309元=61548.50元。两项合计:283123.10元。
五、判令被诉人单方否认劳动合同管理岗、非法停缴医保、降职降薪的行为属于严重的变相逼迫退休行为,应该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283123.10×2合计566246.20元。
六、判令被诉人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未出具终止合同通知),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12309元(1个月工资)。
七、判令被诉人停止逼迫申诉人退休的精神损害行为并赔理道歉。
八、判令被诉人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向申诉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同时支付解除月至判决月待业救济金、补交养老保险滞纳金。
九、判令被诉人对上述九项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补充:
1、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白纸黑字“管理岗”
2、未交医疗保险已1年6个月(养老保险未停,省社保按合同备案2016年退休)
3、降薪降职有免职文件、降薪前后工资单。
4、已向深社保投诉回复:广东、深圳地区女员退休执行粤劳薪(1999)114号文,企业没有退休审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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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09月28日 12时56分
违法辞退的话只有赔偿金没有经济补偿、没有代通知金、没有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滞纳金等。可以考虑找当地律师帮助你完善。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9-28 10:27
问题比较多,建议面谈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12-09-28 14:22
请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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