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婚姻家庭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朱建宇  毕丽荣  李波  刘哲  刘海鹰  
该问题已关闭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起诉离婚孩子抚养权的问题

天津 11-24 09:06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11)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起诉离婚孩子抚养权的问题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 [河南-郑州]
  • 李大贺律师 VIP
  • 电话:15838051994 15039063769
  • 590552积分
回复时间: 2017-11-24 09:07
孩子一般会判给,有利于孩子成长的一方。
回复时间: 2017-11-24 09:07
有利于孩子成长的一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 [广东-深圳]
  • 年遇春律师 VIP
  • 电话:13723729928(微信同号)
  • 1836839积分
回复时间: 2017-11-24 09:44
2岁以下女方抚养
回复时间: 2017-11-24 10:15
以有利于子女今后生活与教育为原则进行判决,因此建议注意保存相关证据。
回复时间: 2017-11-24 09:08
你好,一般归有利于孩子成长一方
回复时间: 2017-11-24 09:12
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
回复时间: 2017-11-24 09:12
.双方可以协商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如果不能协商好孩子的抚养权,可以起诉到法院,法院会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孩子的年龄等因素,选择对孩子未来成长更有利的一方去抚养孩子。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如果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3.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回复时间: 2017-11-24 09:16
可以协商,协商不成起诉,法院会根据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原则进行判决
回复时间: 2017-11-24 09:17
具体是什么问题?
回复时间: 2017-11-24 09:26
具体是什么情况?
回复时间: 2017-11-24 09:41
您好!根据《婚姻法》的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相关规定,离婚时孩子抚养权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山东济宁
广东广州
四川成都
内蒙古赤峰
黑龙江哈尔滨
上海杨浦区
福建福州
湖南长沙
广东东莞
最新回复律师
湖北 襄阳
人气:443316
广东 广州
人气:402
四川 成都
人气:2083609
河南 郑州
人气:530669
辽宁 大连
人气:11340
内蒙古 赤峰
人气:88262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