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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实施并轨改制时恶意串通掩盖目的合同欺诈侵权,还如何维权?

黑龙江-牡丹江 10-08 19:00  悬赏 0  发布者:chenwe…… 给我留言  回答:(1)
2005年6月21日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合同,直至2010年初,据知情人告知并经咨询,特别是索取到省报请国务院批准的,《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而专项特制定下发执行的,《黑龙江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意见》(黑社保发[2004]3号)文件,才得知是实施并轨改制,并质疑我县恶意串通掩盖目的合同欺诈侵权。于2010年3月31日,向县信访局上访,提出依据省文件政策和县文件政策的规定及所签订合同的约定:“以保障职工享受养老保险政策,全额代缴养老金为由”,扣发的经济补偿金,到了哪个杠,退休金就计发到哪个标准的诉求。
省文件主要政策规定并经咨询证实,我县实施并轨改制的国有企业属困难企业,对解除劳动关系下岗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所需资金,中央财政,地方同级财政和企业,各承担三分之一”。中央财政拨发所承担的三分之一是每个工龄305.00元,我是37年工龄,为11,285.00元,据此,加上地方财政和企业各承担的三分之一,我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33,855.00元。我县不告知也不协商,用没有相应民事能力资格的单位作甲方,以“不签后果自负”的威胁恐吓所签订的,2004年签发没有标的,用手写后补充的“根据林政发(2005)9号文件规定,40.50人员不发经济补偿金,资金用于代缴到退休年龄时企业应缴的养老金。”这一逆反时空霸王要约条款的格式合同,扣发了经济补偿金,独自主张,由县财政代缴最低杠的养老金,不按政策法规补缴企业欠缴的养老金,克扣贪占了剩余的经济补偿金,致使指数不正常偏低,社保局则用明知是不正常偏低的指数,计发了偏低的退休金,给切身利益造成终身损害,这是保障还是侵害?况且县文件政策规定的是距退休五年的,不发经济补偿金。而我是七年的,不在规范之内,到了社保局改成了40.50人员的又增加了五年。据知情人透露,当时全县40.50人员2800来人,占中央财政拨发的经济补偿补助金3千来万元,因县财政困难,亟需这笔资金上省匹配,主管副县长在召集各单位经理厂长布置与职工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任务时就许诺:“只要并轨改制平稳过渡,你们个人问题都给解决。”此事真假无法考证,但后来这些经理厂长都得到了不合法的提前退休,还不减发退休金的赏赐却是真的。这一系列违法违规违反政策行为,是不是恶意串通掩盖目的合同欺诈侵权?
对县社保局和信访局根本不解答上访诉求和质疑,而仍顽固诡辩是2004年实施并轨改制签订的合同,执行县政府2005年9号文件制定政策的,这一低级、拙劣、荒谬的时光倒流地球倒转,而又暴露违法违规行为事实的谎骗答复不服,向市信访局申请复核,杳无音信,转呈省和国家信访局,也如石沉大海,网上投诉,又都转送回我县,周而复始结果如初。最终落得个不告知原因而不受理的惨局。就连最低起码的非对错的说法也没有。
经咨询律师确认:“经济补偿金是属公民合法收入,个人财产,归本人支配。”近日,在领取增加后退休金时发现,我39年工龄的国企下岗国家干部开1,381.45元,不如知识青年小集体企业35年工龄的下岗女工开1,455.79元。 对照省专项下发执行的文件政策和国家《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手掐着县官方违反政策法规资料的确凿证据及事实铁证,上访了二年多,真如我县信访官员所威胁告诫:“这是县政府制定的政策,到哪也告不赢”。尤其是在接收迫于上级转送的压力才作出的复查答复时,该官员所作的:“别看答复是这么写,是经领导研究决定的,不能和任何人说,以残疾和困难给予经济照顾的名义,把企业没发的经济补偿金,作变通补偿。”的承诺。诱骗在回执上签字画押后竟是个圈套,谁会料想到政府机关官员会做出这种卑鄙的流氓勾当。还讲诚信吗?是人民政府合法应该的所为吗?还怎么维权?敬请复询。
(上述可供我县官方资料并可登录国家信访局和黑龙江省省长信箱查验证实,用户名都是:chenwenlian,密码:195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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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10-08 20:19
可以向上级政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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