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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湖南-邵阳 10-08 22:29  悬赏 0  发布者:Michac…… 给我留言  回答:(2)
您好,我通过不太正式的竟拍拍下了一宗土地的使用权,当时出卖方的宣传资料含糊不清,对土地使用年限未注明,当时我在认价书有签名。后来出卖方起草了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中同样未注明土地使用年限,是我老婆代我签名,并签署了她自己的名字和按手印,并且交付60%的土地出让金。但是现在得知出卖方的土地是早几年集中从镇国土所买的,只有33年的使用年限,但是出让价格却很高。我想请教这份《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或是有其他的解决办法吗?请您务必帮忙,不胜感激!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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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0-08 22:56
拍卖公告注明的使用年限是多少年,是不是比实际33年要短,若是,则依据《拍卖法》第六十一条: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追问:

首先非常感谢您的回答,当时拍卖公告并未注明使用年限,且转让合同中仅写明“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以国土部门办证年限为准”。这样的话是不是属于给买受人造成损害,合同也属于欺诈行为,而属于无效合同呢。谢谢您。

回答:

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九条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显然拍卖委托人(出让人)有刻意隐瞒标的物瑕疵之嫌,作为委托人其不可能不知道该块土地的剩余年限。涉嫌违反拍卖法,则需依据该法(前述回答过)承担责任。
更具体的内容请电话谈,涉及到细致的办案问题,不便公众场合交流,谢谢。

追问:

十分感谢您的回复!由于我们不懂法律,原先未搜集相关的资料。如果我想申请法院撤销这份合同,那么我应该提供哪些证据呢,按现在的情况来看,您看我这有几分的胜算把握呢?谢谢!

回答:

这位老总你好,正是因为你们队法律法规不太懂,才会让对方钻了空子,因此具体要搜集什么证据,建议你带上资料咨询专业律师后,经律师详细了解分析后给你建议,或者直接代理你的事情。你不一定要找本律师,我是邵阳的,你如果要找律师,我给你介绍几个负责人的邵阳律师也可以。这是对你自己负责。至于胜算的问题,需待你的律师具体看了材料后分析进一步论证你方的道理是否确切。

回复时间: 2012-10-08 22:47
你没有授权给你老婆,如你不追认则是无效的。
追问:

我没有追认,且出卖方签名也不是法人签名,也没有授权委托。如果这种情况起诉到法院时,我有把握胜诉吗?多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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