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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

四川 10-13 09:19  悬赏 0  发布者:有上一当 给我留言  回答:(0)
本人(甲方)因一起交通事故 交警划分我(小轿车 交强险 商业险 不计免赔在一个保险公司买全了的)方是主要责任,对方(乙方 摩托车,保险交强险)是次要责任,由于乙方无理要求 导致闹到法院,牵连到保险公司。开庭之日,保险公司缺席(事故发生在外地,保险公司没有到庭),法庭判决:事故乙方的所有理赔费用34426.66元由甲方的责任保险公司赔付,(法院判决书上说明:二原告损失合计34426.66元,其费用并没有超出交强险范围,请问1:加上本人垫付的修车款415元,超出了吗?)但责任保险公司得把甲方垫付的医药费12616.66元从这笔费用中转交甲方,甲方车辆的维修费415元也上报保险公司了,也由责任保险公司赔付。后来,保险公司以 “交强险赔款计算书”给乙方打款21810元,给本人8620元。又按商业赔款计算书的项目给我打款2307.66元。这里边钱虽然不多,但能看出保险公司是按法院判决的在执行,我是垫付医药费,保险公司只是转交义务,请问:保险公司给我账上的转款正确吗?假如我不报销我所垫付自己车的修车款,要求把我已经垫付的医药费也由保险公司打到法院账户上,保险公司会有什么样的做法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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