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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郴州 10-20 10:13  悬赏 0  发布者:151346…… 给我留言  回答:(1)
尊敬的律师们:
你们好!
六旬一级残疾的我黄育伟向你们求助了。首先介绍本人基本情况:我生于1951年,男,下岗工人,住湖南省郴州市东街乌石矶欧家巷1号。2006年3月我突发脑梗招致瘫痪、失语、一级残疾,晚年遭此横祸,实已不幸;更不幸的是我瘫痪后,仨离婚胞妹勾结社区出纳伪造母亲遗嘱,侵夺我出资艰辛建造赡养父母的房屋;更令人愤慨的是,我向法院起诉后,仨胞妹又勾结无良法官践踏法律尊严,损害残疾人利益。面对胞妹、社区、法官的重重侵害,我悲惨欲绝,含悲饮泣斗胆向律师们求助,希望关心公民权利保护的律师,能够向没有能力聘请律师,而又希望得到律师帮助的弱视群体伸出援助之手,为我代理二审诉讼。该案郴州市电视台、湖南省电视台、都市频道、长沙政法频道、三湘都市报等媒体多次报道。我的不幸遭遇上传网络后,更是引起了广大网民的高度关注。本案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只欠正义!这里需要律师伸张正义的举措,会有律师伸张正义的成就!有正义律师愿意伸出援助之手吗?
艰辛建房赡老扶妹,胞妹无情恩将仇报
我父亲黄家郴解放前历任湖南省郴县政府教育科长、财政科长,是郴县私立“天凤中学”(现湖南省郴州市三中)主要创始人。1952年因历史原因蒙冤入狱,1957年出狱后丧失了劳动能力。母亲体弱多病,哥哥1985年去世,仨胞妹年幼,家庭生活异常困难。我16岁下放,十年后(1979年)招工于资兴县某乡供销社。我省吃俭用承担了赡养父母和扶助胞妹的义务。当时全家人居住在父亲落实政策的22.5平方土坯危房中,为了消除安全隐患,让父母晚年有个安身之处。1987年7月我夫妇借资叁万元,购买建房土地、办理建房手续,在土坯危房的地基上扩建楼房。一楼、二楼由我夫妇出资建造;三楼由二妹黄育信夫妇出资建造;每层建筑面积59.6平方米。建房时父亲在墙里装有石碑明确产权:“一楼、二楼次子黄育伟、李满华夫妇建”。1988年房屋建成后,一楼给父母和妹妹居住;二楼长期出租,租金赡养父母。大妹黄育健两次离婚,无处栖身,我念及兄妹之情把二楼主卧室让给她居住二十多年(此房她至今还锁着霸占)。1999年我夫妇双双下岗,为了还建房欠款艰辛拼搏,漂泊异乡以捡废品、扫厕所、守墓地为业。直至我患脑梗瘫痪后才停止打工生活,多次病发九死一生,债台高筑。2000年父亲逝世后,仨胞妹利欲熏心、摧残亲情,私下侵占母亲养老钱;欲壑难填又阴谋侵夺一楼房产(因我户口不在郴州,一楼我建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瘫痪、失语之我艰难写信,试图用亲情感化三位灵魂扭曲的胞妹,换回却是无情的诟骂和诅咒。2010年1月8日记者竭力调解,仨胞妹为了侵夺我血汗之房,疯狂辱骂、逼我自杀!每月初一、十五早晨,三楼二妹到一楼我家烧香诅咒、逼我自尽!昔日我艰辛建房供妹居住,今日胞妹夺房咒我死。
伪造遗属、侵夺房产、损害残疾人利益
2008年2月4日上午八旬母亲吴有容突发脑梗、失语、生命垂危在医院抢救。仨离婚胞妹丧心病狂置母亲生死不顾,趁机勾结社区出纳张才燕伪造母亲遗嘱,谎称母亲:吴有容自愿将一楼住房留给大女黄育健。遗嘱时间2008年2月4日11时37分。该遗嘱疑点重重:首先病历记录,立遗嘱时吴有容正在抢救,不具备立遗嘱的时间和条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次,遗嘱上没有吴有容签名;其三,证明人李某没在现场见证;其四,证明人李某签名是张才燕伪造。其五,母亲出院至离世七个多月从未提过立有遗属。其六,遗嘱是在母亲逝世多年后被告才拿出来的。其七,伪造的遗属与法律相悖(法院确认遗嘱系伪造的瑕疵证据)。
首遇法官司法不公、残疾人维权受挫
2010年10月27日我向法院起诉,立案半年后才开庭,一年之久才审结。仨胞妹使尽手段勾结法官,法官对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父亲前妻四个儿女),不依法追加其参加诉讼,还授意被告与父亲前妻四个儿女联系,欺骗四人把继承份额转让给被告(四人了解真相后向法院申明:建造房屋即没出钱也没出力,自愿放弃房产继承权)。
2011年4月29日首次开庭,在媒体监督下主审法官公然审判程序违法、审判纪律违法,包庇袒护被告姐妹;违规放任被告(大妹)与第三人(二妹、三妹)同坐一方;违规放任被告代理人同时担任被告和第三人的代理人;拒绝接收原告当事人陈述材料、剥夺当事人陈述权;放任遗嘱伪造人作伪证,放任被告姐妹当庭与伪证人串供;阻止代理人提问、剥夺质证权;主审妄言“遗嘱绝对有效”,威胁我撤诉;我举证被告姐妹与遗嘱代笔人有利害关系(共同诈骗故母2年低保)。主审当庭暴虐威胁:要抓起残疾的我!吓得我当即小便失禁、昏倒法庭。被告姐妹与主审狼狈为奸,我内忧外患、诉讼不能、走投无路,成了任人宰割的羔羊!
再遇法官索贿不成,枉法裁判、损害残疾人利益
在政法委督办下前任法官回避,本案重审。然而,我却再次遭遇无良法官。2011年9月7日法官李雅克接管本案后,送传票时对卧病在床的我说:“你这点小房子雷小明没有受贿,要我帮忙的话,最少要叁万块钱”。人民法官竟然公然向当事人索贿,其厚颜无耻可见一斑。负债累累的我又何来叁万元?法官索贿不成,我后患无穷!而被告姐妹却不择手段拉拢他们。
2011年9月26日一审二次开庭,法官为了掩盖违法事实,违反公开审理原则,由数名法警戒严秘密审理,强行把多家媒体架设的摄像机撤下,拒绝媒体监督。众目睽睽之下主审法官公然再次包庇袒护被告姐妹,再次审判纪律违法,审判程序违法;依旧违规放任被告与第三人同坐一方;不准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剥夺当事人陈述权;限定代理人发言时间为五分钟,取消所有辩论程序;取消当事人对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辨驳和论证的程序;对妨碍司法的伪证人,不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我依法增加的诉讼请求,不合并审理;主审妄称“房屋问题要留给后代去解决”。我举证被告姐妹与遗嘱代笔人有经济利益关系诈骗死人低保。主审以“此事与本案无关”驳回,并扣留证据原件,企图毁灭证据,包庇犯罪。如此法官执法违法,司法何以公正?面对无良法官,朗朗乾坤百姓无处伸冤,我终日以泪洗面,多次想以死作罢,在好心人的帮助下,我艰难拖着病体向上级投诉。2011年10月20日郴州市人大、市政法委,苏仙区人大、政法委等部门严厉批示责成:苏仙区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然而法官无视上级批示,2011年10月21日主审法官李雅克通知法庭调解,双方到庭后不作调解,却突然宣判,不顾我出资建房的事实和相关法律依据枉法裁判,把我出资艰辛所建房屋产权判给伪造遗嘱、没有出资建房的被告和第三人所有。《继承法》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的丧失继承权。判决书主文中确认遗嘱系瑕疵证据,举证人不但没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不但没有依法追究伪造遗嘱丧失继承权的法律责任;反而支持伪造证据的当事人对我财产的侵权,实现了被告姐妹侵夺我房产之目的。宣判后法官不顾我病残垂危,强行把我从法院四楼拖到一楼擒上囚车押回家,造成我当即大小便失禁满身屎尿,还对我拍照任意欺凌,面对奄奄一息的我,无良法官恶言相逼“想不通就自杀!”能出此恶言者,还有什么冤假错案办不出!还有什么丧尽天良之事不能做!
事实胜于雄辩,苦水无法倾诉,饱受病魔折磨的我,血汗之房惨遭侵夺,合法权利惨遭侵害,我处境艰难形如倒悬!事实令人触目惊心!痛心疾首!六旬残危之我跪求正义之士伸出援助之手救我于苦海,维护弱视群体利益。本案我已上诉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法院裁定中止诉讼,待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如本人冤情不申,绝望的我将用生命誓死捍卫我的合法权益!誓与房屋共存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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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0-20 11:48
你的遭遇很让人同情。请向当地司法局反映,要求给予司法援助。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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