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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

上海 10-23 14:47  悬赏 0  发布者:mengji…… 给我留言  回答:(7)
我司是上海的一家外资企业,在去年又和三个外国人投资了另一家外资公司,我司的股份最多,新公司设立初期所有费用都是我司垫付的,发票抬头均属于我司。(因为新公司正在设立还没有拿到营业执照所以无法开具他们抬头的公司发票)现新公司承认这些费用是他们的,也已经支付了我司所垫费用。但是要求我司提供出当时所垫付费用发票的抬头是他们公司的。否则就要追讨当初所垫费用。请问这个能追讨回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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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0-23 14:59
你好,由于你公司垫付的费用所开发票的抬头是你公司的名字,所以你无法证明你是替别人垫付的费用。除了发票之外,还有其它证据吗?
追问:

邮件往来,新公司的法人代表邮件中承认这个是他们的费用, 现在就是要我们开发票给他们?但是我们不是服务性企业怎么可能开具发票呢?

回复时间: 2012-10-23 15:05
不能,建议委托律师代为处理
如有进一步的法律需求可以来电来访本律师
回复时间: 2012-10-23 15:05
因为当时抬头是你公司,无法证明您公司是垫付了。
你需要其他关于是垫付的证据。
建议委托律师处理。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电话预约,当面详细咨询本律师。
回复时间: 2012-10-23 17:39
较为困难,收集双方当时往来的证据。
回复时间: 2012-10-23 17:42
可以追讨执行的费用。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咨询。
回复时间: 2012-10-23 17:46
由于你公司垫付的费用所开发票的抬头是你公司的名字,无法证明您公司是垫付了。你需要其他关于是垫付的证据。
回复时间: 2012-10-23 21:21
应当在法律上作出调整,你们的法律操作方式不是特别符合,因此发生这样子的问题。建议联络到。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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