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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3年把路桥教师公寓的购房资格以6万元转给王某,王某共交房款14万

浙江-台州 02-02 06:23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在2003年把路桥教师公寓的购房资格以6万元转给王某,王某共交房款14万,并一直居住到现在,由于多种原因,直到现在教育局才办理房产证,但在重新审核建房资格时,发现我已于2000年7月就调离了路桥,2003年分房时,我已不具备分房资格,但由于他们工作的失误,把房子分给了我,我也转让了他人。
现在教育局认为我没有建房资格,让我退房,我也同意退房,但王某不同意,钥匙在他手里。
2003年3月我与王某签有转让协议,其中有若因我户口在外地,房子不能确权到我名下,双方损失自负。
请问这个转让协议有效吗?现在王某说他有权要求我按现在房屋的差价补偿他,这个要求合法吗?这当中教育局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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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8-02-02 12:56
责任主要在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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