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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带责任担保与物的担保顺位

 02-28 16:57  悬赏 20  发布者:李先生570…… 给我留言 地区:河南-商丘 回答:(3)
我出借给金地公司60万元,金地公司用其房产抵押担保,进行了抵押登记,宏信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连带责任担保,全额保证,在借款期限届满3个工作日内代为偿还全部款项。借款期限届满,金地不还款,宏信以担保法第二十八条为由不履行连带责任。宏信的理由成立吗?因抵押房产有纠纷,难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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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8年02月28日 17时38分
《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优先使用《物权法》第176条。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解决了我的疑问。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8-02-28 17:01
你好:协商不成,法院诉讼解决
追问:

如果担保方以担保法28条抗辩成立,诉讼也就没什么意义了,是吗?

回复时间: 2018-02-28 17:07
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诉讼解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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