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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劳动关系是否终止或解除?仲裁时效是否过期?

四川 05-27 18:15  悬赏 0  发布者:方天友 给我留言  回答:(1)
公司职工陈某2007年2月6日下夜班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当天住院,于2008年6月26日病情好转出院,由于病情复杂迟迟未愈,医生连续四次作出“休息三月”的建议,最后一次是2009年3月27日,即应休息到2009年6月27日。陈某分别于2009年7月11日、2010年4月29日将恢复工作申请书当面递交和邮寄给公司。公司不安排工作,也不作出答复。其中公司对陈某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截止时间:2008年11月。法院判决书于2009年12月4日作出,赔偿款已大部分执行到位。
请问:这个劳动关系是否终止或解除?仲裁时效是否过期?
(咨询人:四川方天友)
问题补充:
2008年8月5日,公司向法院出具一份证明,证明陈某系该公司车间主任,1993年起至事故发生日2007年2月6日,都在工作。陈某2006年的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整。还有,2009年的养老保险陈某自己接着购买了,因为怕过期没有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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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5-28 07:14
仲裁应当在一年内进行。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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