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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该如何判?

河北-廊坊 11-11 18:09  悬赏 0  发布者:zj9202…… 给我留言  回答:(0)
原告:某商社 被告:某贸易公司 2003年10月31日,某商社(甲方)和某贸易公司(乙方)签订一份《代理协议》。协议规定:“甲方现授权乙方为其产品(20个品项)在其下属的某便利店所属300家卖场销售的全权代理。甲方一次性给付4万元作为其在运行此项目过程中的一切费用。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提供产品进入市场的一切合法配套手续;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增值税发票;甲方须支付乙方为其新产品进入卖场所发生的实际费用,进场费9万元、单品费每个条形码3万元、每个门店每月80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向便利店提供进场的合法手续;对收到的货物进行必要的检验,并在收货当天通知甲方检验结果;为甲方争取优惠的DM促销费,及时为甲方提供产品销售信息反馈,配合甲方物流配送、销售管理。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生效后,如果甲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交付货物,甲方应按照产品总值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应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某商社于2004年1月13日与5月14日分两次向贸易公司支付了总计367000元。另某商社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支付了申请条码费用3000元,购买了60个商场样品展示架,计16200元。2004年5月20日,某贸易公司向某商社负责人传真一份通知函,通知某商社产品进入卖场之事已全部办妥,并要求某商社尽快装备相关货品和货架,并于2004年6月7日送达卖场,并支付场租费。同日,某贸易公司开具了一张客户为某商社、摘要为化妆品单品费进场费,金额为367000元的发票。但某商社没有送货至卖场,也未继续履行代理协议。某贸易公司注册在某保税区,经营范围是“国际贸易、转口贸易、保税区企业间的贸易及贸易代理;通过国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与非保税区企业从事贸易业务;区内商业性简单加工及商品展示;贸易咨询服务”。 某商社向法院起诉称,某贸易公司无委托经营、销售代理的经营资格,而与某开发公司签署代理协议,应属无效。某商社要求法院判令:(1)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无效;(2)某贸易公司返还其支付的化妆品单品费367000元;(3)某贸易公司赔偿其损失19200元。 某贸易公司辩称,其经营范围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某商社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要求法院予以驳回。 问: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问题补充:
为什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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