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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批准书》是什么属性的
04-13 08:25 悬赏 0 发布者:zxcvbn……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茂名 回答:(5)备注栏写着1, 本宗地须在1995年12月1日之前开始使用,否则收回另行安排,2, 本宗地在建设竣工后,凭本证换发《土地使用证》,2013年该单位借改单位名称而换《建设用地批准书》,里面写有本批准书在颁发之日起至2015年3月期间有效,此批准书的四至图比更换前位置移动了,并侵占了我的土地,现在我向法院起诉更换后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但法院以该《建设用地批准书》是1994年《建设用地批准书》更名换证得来的,1994年到现在已超过20年诉讼时效而驳回,我认为 1, 《建设用地批准书》不能更换,特别是超过有效期不能更名换证, 2, 更名换证后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写有本批准书在颁发之日起至2015年3月期间有效,此说明计算诉讼时效应从发证之日起,这样不超过20年,这两点看法能否驳斥法院错判,
此申诉案已经进入到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怎样才能抗诉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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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本案,你起诉的原因系因《建设用地批准书》侵占了你的土地,而提起诉讼,案件的实质是你的土地使用权被侵占;
三、根据你的案件的实质(物权纠纷),应当不适用诉讼时效;“我向法院起诉更换后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不知你的具体诉求是什么,为什么会被法院以诉讼时效驳回起诉。根据我们的经验,应当是你的诉讼请求的设计出现问题;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四、综上所述,建议你变更诉讼请求,重新起诉。要求对方返还侵占的土地。如果你坚持以现在的诉讼请求上诉,关于诉讼时效,个人认为,应当自《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的次日计算诉讼时效。
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或直接来电详询;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据你的提醒,我原是以2000年曾争议未解决前发证违反国土法第十六第四款,行政诉讼请求判决国土局给第三人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违法,现在变诉求为2013年的侵权事实,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国土局给第三人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侵权违法,这样行呜,你有怎样的诉讼请求的设计,请你帮我设计诉求,再考虑重新起诉会不会以重复起诉驳回呢
你好,一、“但法院以该《建设用地批准书》是1994年《建设用地批准书》更名换证得来的,1994年到现在已超过20年诉讼时效而驳回”“此批准书的四至图比更换前位置移动了,并侵占了我的土地”,如你所述,如果94年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没有侵占你的土地,而13年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却侵占你的土地,你就13年的《建设用地批准书》起诉,没有过诉讼时效;
二、如果现在已经二审的,你只有申请再审;如果再审不支持,可以申请检察院抗诉;如果穷尽救济手段仍不能解决的,你可以考虑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起诉;
三、“更名换证引用“符合《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变更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的法律依据来进行裁定,是不是引用错误,即适用法律的确有错误.”本案,13年的《建设用地批准书》系根据94年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更名而来,就土地更名,法院适用《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但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先查明事实,再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适用法院规定判决;
四、如果两次《建设用地批准书》对土地四至图一致,就不是简单的土地更名问题,而属于用地范围发生变化。如此情况下,法院仍将其视为土地更名,则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在案件事实不清的情况下适用法律,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因此,本案,个人认为,法院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如有疑问,可以再追问,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一,两次《建设用地批准书》对土地四至图明显不一致,一个包含某一人的建房用地,另一个不包含,一个包含十四米路,另一个不包含十四米路,也可用测量完全确定两图位置(应可以鉴定吧但又怕鉴定被做假)在国土局的档案馆也有新的行政许可申请书.他们就是不讲理来审判的,
二,《建设用地批准书》又换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在2016年也提起行政诉讼了,但现在还不开庭审理,法官说要向政府做司法建议,政府作出的确权了结告知书又违法,又诉上法庭,法院又是压着不开审,《国有土地使用证》才是土地登记,到领《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再更名才有变更登记的法律依据,二审法院的适用法律与案件的性质明显不符的,应是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句话,法官的确是枉法裁判的.应是怎样对付枉法裁判,
三, 民事诉讼的诉求怎样设计
四,一周前已经领到市检察院提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的通知书,怎样才能抗诉成功,怎样才能最后胜诉.
您好,一、如前所述,如果现在已经二审的,你只有申请再审;如果再审不支持,可以申请检察院抗诉;如果穷尽救济手段仍不能解决的,你可以考虑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起诉;
二、抗诉,应当根据两次《建设用地批准书》因用地范围发生变化,不属于名称变更登记,应属于对土地范围重新界定后作出的新的建设用地批准,针对第二次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提起的行政诉讼,没有过诉讼时效;
三、如果检察院不支持抗诉,最终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关于民事诉讼的诉讼请求,因你提供的信息有限(“侵占了我的土地”不知你是否有土地证),我们在没有完全掌握你的土地信息的情况下,初步设定:先确权、再要求返还被侵占的土地。
如有疑问,可以再追问或来电详询;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2013年3月27日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明确写明:“本批准书在颁发之日起至2015年3月期间有效。”后面再一次填写:“本批准书有效期 自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最后备注再注明:“该宗地由茂名市化州蚕种场变更而来,原证:茂许证化字(1994)057号”。又明显地是注明该宗地由茂名市化州蚕种场变更而来,不是注明该证由茂许证化字(1994)057号变更而来,而是说这块地的由来,不是说这个证的来历,这就是说不是换证, 我认为是新发证不是换证,换《建设用地批准书》也不合法,只有重新申请批淮准后新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才合法,因为它不是土地登记的发证,可以进行变更登记,这才合法。如果用不是换证就能反驳法院,我想问律师,你认为是新发证还是换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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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侵占属于侵权行为。诉讼时效应该从知道或应该当知道起计算,最长从侵权行为开始起计算不超20年。
2、对于本案的诉讼时效,如果是原《建设用地批准书》位置不对,被错误登记,那时效应该从94年候算起。。如果是原《建设用地批准书》是对的,13后更换原《建设用地批准书》后登记错误,那侵权时效从更换后领取证开始计算。
如我的回答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原《建设用地批准书》是不侵权,13后更换原《建设用地批准书》后登记错误,能重新设计诉讼请求吗,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呢,会不会是重复起诉,我原是以2000年曾争议未解决前发证违反国土法第十六第四款,行政诉讼请求判决国土局给第三人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违法,
1、13后更换原《建设用地批准书》后登记错误,行政行为违法,属于行政诉讼。
2、《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猜测法院适用的是六个月的诉讼时效。依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是没过的,如果检察院不支持抗诉。你经过了一、二审、再审、申请检察院抗诉的程序,已经穷尽了救济手段,再走行政诉讼已经无法维权了。你可以考虑,以民事侵权来诉。
二审法院绝对是枉法裁判,以13年的证是用94年的更换名称而换证的,94的已超过20年,用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驳回的,但国土局有档案并有伪造证据加多申请登记,两次的四至图明不同,也可测量出来的,但国土局也不承认错误,法官又以不质证的理由进行裁定,质证的以理由不充分而不采纳,并《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属于土地登记,应是批准建设的批文吧,更名换证没有依据,更名换证引用“符合《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变更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的法律依据来进行裁定,是不是引用错误,即适用法律的确有错误.
这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属于事实不清,行政行为的错误登记并不是94年,而是13年登记错误。
是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吧,因它适用法律与案件的性质明显不符,只有领有到《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才能变更登记
事实正确的情况下适用了错误的法律,才叫适用法律错误。你这个属于事实不清。。时效的适用法律是《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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