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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南王村民王黄孩承包村集体小片林,合同内容规定村委会将本村南坡上八颗杨树

山西-长治 04-15 08:04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0)
1985年,南王村民王黄孩承包村集体小片林,合同内容规定村委会将本村南坡上八颗杨树,二颗榆树以及杨槐树若干以99元的价格包给王黄孩,并约定卖树所得和村集体二八分成,五年后自己所新植树归个人所有!三十年过去了,如今由于修路征地,王黄孩主张林地里所有树木赔偿归他所有,土地补偿也归他个人所有!村集体大部分村民主张树木归王个人所有,土地归集体所有!这里面涉及到王自承包以来1985年开始,五年后1990年并未向村集体缴纳卖树所得二成!当时时任村支书的人回忆,当时村里面有六个人都包了集体的树木,五年后都砍掉了也就不再和村集体有纠纷,树木所在地块也由村委会分配给其他人!2012年王黄孩的儿子任村主任期间全村荒山按人均分到村民手上,唯独这王黄孩种树所在荒山没有分配,由于历任村干部不想得罪人,三十多年来王所种树地块一直没有准确说法!并且该地块合同上并未注明到期日期,只写着五年后所种树木归王个人所有也未对土地属于谁做注解!我们咨询一下,这块地赔偿款该归村集体还是归王个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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