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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不退还押金

上海-松江区 04-17 20:02  悬赏 25  发布者:咦啦啦啦啦 给我留言  回答:(1)
2017年5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一年。2018年3月原告想要转租并在3月6日告知被告。3月31日,原告告知被告将搬离该出租屋,与被告协商解决想押金及后续事宜。被告告知原告,因其有事将全权委托其表弟(据说)代为处理后续事宜,双方达成一致,在原告搬离后,至新租客承租该出租屋期间的费用由原告承担房屋租赁费(在原告最初交付的房屋押金内按实际天数扣除)。剩余的部分押金款被告以微信、支付宝转账或现金的方式退还给原告。后原告得知,房屋在4月6 日 已被新房客承租。但被告及其代理人并未将协商的剩余押金款按约定给到原告。经原告多次索要后仍不予将剩余押金款退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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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8-04-19 12:18
起诉追回,原告需要证明两点1、被告表弟的代理权;2、表弟与原告变更了原租赁合同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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