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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状 原告:邱彬,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

广西-南宁 04-27 01:43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1)
民事诉状  原告:邱彬,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新思路72号、贺州昭平县北陀镇,电话:。       被告: 当事人:莫锦林,男, 1971年1月13日出生,瑶族,住贺州八步区鞍山东路9号、柳州市柳北区八一路98号7栋1单元701室,广西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机动车所有人:杨梅华,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 族,住xxx 商业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贺州支公司,贺州大道53号,联系人:李艳梅、陈佐阵(理赔经理),电话:。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三中路140号恒达巴士公司大厦第7层,该支公司负责人:梁毅,理赔部电话: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827.4元及从2月9日开始垫付上述费用到被告赔偿之日而产生的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1、2018年2月3日凌晨1点42分,被告人莫锦林驾驶桂B-S8898宝马X5车撞到原告停放在汇豪小区楼下的凯迪拉克车,造成原告车后杠被撞断裂、脱离原位。被告莫锦林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实详见贺州交警于2018年2月3日18点多出具的第451101520180008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根据莫锦林和贺州交警提供的资料信息显示:莫锦林驾驶的桂B-S8898宝马X5车主为杨梅华,该车处于违法查封未处理状态,投保的交强险是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商业第三者险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贺州支公司; 在征得被告的同意后原告将车开往广东肇庆凯迪拉克服务站定损、维修,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有车辆维修费、餐饮住宿费、燃油过路费、误工费。对原告的上列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827.4元及从2月9日开始垫付上述费用到被告赔偿之日而产生的利息。 2、事实经过:2018年2月3早上,原告发现车后杠被撞断裂、脱离原位,经过查看车上录像、小区监控都无法辨认肇事车辆,后经报警通过多次仔细回看天网监控看到肇事车是一台桂B-S8898宝马X5,但该车不知去向、交警调取的车主电话打不通。所幸原告在经过贺州疾控中心市看到了桂B-S8898宝马X5车,交警到场后联系到了莫锦林,但莫锦林并未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而是在下午5点左右才来(期间交警无法拖车,取证后离开,原告方一直在场看守肇事车辆),莫锦林看到原告车上监控视频后承认事实并报保险,但贺州平安保险理赔员未能及时赶到现场,莫锦林让原告配合你伪造事故现场遭到原告方拒绝。莫锦林要离开现场,原告方立刻报警并与其前往八达路的贺州交警,贺州交警于2018年2月3日18点多出具的第451101520180008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原告方与被告肇事者莫锦林于2018年2月5日签定了《贺州市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莫锦林当场同意原告方到肇庆服务站定损、维修。当原告方2月9日前往肇庆服务站找莫锦林所驾驶车辆的商业保险公司“中国平安”理赔定损时,理赔员看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莫锦林存在逃逸行为,作出不予理赔的决定。莫锦林责怪原告方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给了中国平安保险理赔员看,莫锦林意欲让原告方为其行贿中国平安理赔员骗取商业险遭到原告方和各方的拒绝,莫锦林恼羞成怒,并同意维修并让原告方凭票据向其索赔,当原告方到贺州后向莫锦林索赔时,莫锦林否认此前与被告协商同意在同意原告方到肇庆服务站定损、维修事实、并且不认账、不赔款,维修后原告方无数次电话和当面向其索赔,莫锦林始终态度恶劣、拒赔、常不接电话。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8年4月23日   
损失清单  项目 金额 计算办法 备注  
车辆赔偿及维修费 6400元 实际发生   
过路费、油费 800元 按照事发地贺州汇豪小区从二广高速路到肇庆服务站和酒店的往返距离共500公里计算,500*油耗0.11升/公里*7,5元/升=412.5元,加车辆损耗、往返过路费387.5   
3天代驾费 600元 代驾驶司机工资每天200元 其中寻找肇事人报案、等待莫锦林出现1天,维修1天,无数次追偿索赔、起诉1天 
 3天误工费 3043.43元 个人独资的公司年利润277125.8元+公司年薪41016元+广州任职在公司年薪52142.88元,日薪合计为1014.47元,3天共3043.43元。   
3天住宿费、餐费 984元 住宿费228元/天,餐费50元/人。   以上小计:11827.43元  资金占用费最终再计算 11827.4*0.067%*N天=? 垫付的11827.4元每月按2%的利率计算,直到支付之日止   合计:11827.4+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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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04-27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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