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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拆迁后,将户口拆迁到老公房,能享受托底安置么?

 11-19 14:40  悬赏 15  发布者:zztzh1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杨浦区 回答:(7)
2009年丈母娘已故母亲的市区私房拆迁,当时房子面积大约70平方左右上下层,10个户口,三个户口本(丈母娘和老婆一本)(丈母娘姐姐一家和女儿一家一本)(丈母娘姐姐儿子一家一本),唯一的两个子女都住里面。最后谈下来以面积做补偿拿了三套大房子,丈母娘有执照开小店的,和我老婆2个人拿了一套大房子(能直接上市的)。新房子产证上也写了两个人共同拥有。拆迁后立即将户口迁到杨浦区老公房里(12平方,房票簿一直是丈母娘的名字户口当时只挂了丈人一个人)现在老公房旧改拆迁,户口有四个人(丈母娘一家子和我2岁儿子)认定下来只有1个人踢掉3个(丈母娘和老婆拆迁过,儿子未成年,大人不算他也不能算)
根据我们的研究此次拆迁依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71号令》进行拆迁的,
1.71号令第三十一条(居住困难户的优先保障)
  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折算公式为: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
  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
  折算单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公布。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条件的居住困难户,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该条明确说明了,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不能享受,并没说私房动迁过不能享受。
2.“应安置人口”,即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所认定的拆迁房屋内应当给予安置的人员。 
    “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该条解释明确说明了,只有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不能享受,私房这种遗产性质的拆私还私并不在调查认定这类。
根据上述2条规定,我们的观点很清楚。户口里四个人都应享受安置,如果平均面积小理应享受托底。不知道律师们怎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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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11月19日 16时43分
协商不成,进行行政裁决。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咨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1-19 15:36
房屋拆迁纠纷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执行。在该法中也规定了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如果存在违法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则权益被侵害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于补偿标准问题,法律规定是不低于周边房屋市场价格。另一类是: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各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办法执行,此类拆迁也应依法进行。补偿标准也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执行。由于房屋拆迁案件涉及众多部门,众多单位,征收过程中又有很多的部门作出各种行政行为,案件非常复杂,维护权益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若有需要,可来电或来所咨询邹伙发律师。
回复时间: 2012-11-19 17:48
协商不成,进行行政裁决
回复时间: 2012-11-19 20:13
协商不成,可以先进行行政裁决。
回复时间: 2012-11-19 21:55
协商不成,进行行政裁决
回复时间: 2012-11-19 22:07
都应享有补偿。详情可致电或当面咨询。
回复时间: 2012-11-20 16:20
都应享有补偿。

详情来电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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