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合同纠纷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徐荣康  毕丽荣  陈晓云  王远洋  李波  
该问题已关闭

关于阿克苏市人民法院违法办案的举报

新疆-阿克苏 05-18 11:55  悬赏 0  发布者:aks马宝宝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叫马,男,汉族,农民,住阿克苏市。.
2017年5月,原告陈华祥向阿克苏市法院起诉我,要求我偿还其借款372518元,支付逾期利息22351元,支付滞纳金117809元,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原告的理由:2016年1月20日,我向原告陈华祥借款772518元,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自2016年1月20日至2016年4月20日,逾期还款按借款总额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后我还款40万元,余款372518元未还。
实际情况是:2015年2月,我向陈华祥借款37万元整,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4%,期限为3个月。由于我未按时还款,陈华祥又重新计算利息(按复利计算),并计算滞纳金,致使37万元的本金,11个月的时间,利息达到402518元。在2016年1月20日又重新让我打了一张借条,即借陈华祥772518元。2016年我分两次向陈华祥还款40万元。
我请求上级领导和机关解决:市法院违法办案问题。
一、关于借款本金问题,我因为种地需要周转资金而向陈华祥借款,当时借款是37万元,是其通过银行向我转账。而陈华祥向法院起诉时,起诉的本金为772518元,由于我不懂法,在开庭时,承认借条是我写的,法庭也没有进行依法审查,就认定我借款772518元。一个法官应当有判断能力,借款只可能是整数,而不会有整有零。
二、借款证据问题:陈华祥只向法院出示了我写的借条,而没有出示给我的打款凭证,法院就对借款的数额予以认定,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人民法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依据该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对本案的借款交付方式进行审查,但法院没有审查就予以认定,系违法办案。
三、关于借款利息问题:我与陈华祥借款,双方约定的利息是月息4%,还要计算复利和支付滞纳金,就是因为我没有按时还款,11个月的时间,借款的本金就从37万元变成了772518元。而且经法院调解,我又欠陈华祥45454564元。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根据该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超过年息24%。而陈华祥给我的借款利息远远超过了这一规定,而法院明知却还予以支持,系知法犯法。
综上所述,阿克苏市法院郭勤法官在审理我与陈华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没有依法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审判,在我不知法的情况下,违法调解。望领导和上级机关纠正市法院的错误,解封扣押我的3台拖拉机,还我公道。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45479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5-18 12:44
向上反映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福建福州
湖南长沙
广东深圳
广东深圳
江苏南京
江苏无锡
北京西城区
福建厦门
广东深圳
最新回复律师
福建 福州
人气:1229803
湖北 襄阳
人气:443082
湖南 长沙
人气:542651
广东 深圳
人气:140828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