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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税签订的两份合同效力的认定

 11-22 11:48  悬赏 0  发布者:yanbin…… 给我留言 地区:湖南-岳阳 回答:(2)
买方与卖方在中介公司居间服务下签订《购房定金协议》一份,约定成交房价133万(到手价),买方出价142万元,税费由中介方承担,中间差价9万元由买方支付给中介公司,为避税,合同做低90万无。签约后,买方将购房定金2万支付给卖方,事后买方得知,签订的购房定金协议能做低房价避税,违反了法律,要求重新签订新的购房协议,并未履行原来协议,卖方遂将买方告上法庭,起诉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2.8万元,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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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11月22日 12时04分
购房定金协议因违约法律规定避税部分没有效力,但约定成交房价133万,买家出价142万,税费由中介方承担,中间差价9万元由买支付给中介公司,此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应该按合同履行。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1-22 11:54
没有法律依据,为避税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的合同,应当双方相互返还财产;对方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评论者:游修艳 给我留言
时间:2012-11-23 10:25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双方相互返还财产。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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