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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富浪案件

河北-廊坊 11-23 11:47  悬赏 0  发布者:nanawl…… 给我留言  回答:(0)
本报讯 (首席记者刘志广 记者陈霞) 北京交通大学宁夏籍学生高富浪在一次社会实践活动中,勇救被河水困住的女队友之后,终因体力不支被汹涌的黄河水吞噬,时年21岁。事后,高富浪被北京市授予“见义勇为好市民”光荣称号,并被教育部追授“全国优秀大学生”荣誉称号。英雄光环的背后是其父母老年丧子的无限哀伤。日前,高富浪的父母来到兰州将其所救的队友、活动组织者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人身损害赔偿。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前作出裁定,指令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高富浪生前系北京交通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2004级学生,宁夏吴忠人。2006年暑假期间,高富浪参加了“2006年甘肃大学生绿色营”活动。当年7月28日下午,绿色营B队队员们徒步考察到达甘川交界的若尔盖县麦西乡的黄河边休整,其间,向导、队长和兰州某大学学生婷婷(化名)先后游到距黄河北岸近100米处的一个中心岛。但由于体力不支,婷婷无法返回岸边。于是向导游回对岸,告诉其他人员发生的情况。大家七手八脚很快将空塑料饮水瓶制成了一个简易的救生圈。高富浪自告奋勇主动随向导游向中心岛一起搭救队友。在小岛上休息一会儿后,4名队员向北岸返回。快到河心位置时,游在最后的高富浪突然体力不支,听到他的大声呼救后,队友想帮助他游回小岛,但高富浪随后被黄河水冲走,不幸遇难,时年21岁。 


索赔诉讼一审被驳回 


高富浪死后连尸体都没找到,其父高维军曾到儿子出事的地方祭奠。他对着平静的河面泪流满面,悲怆地呼喊着儿子的小名。事后,婷婷的父亲曾经表示,活动的组织方对队员安全的考虑不够周全,“应该限定活动范围,像下黄河这样高风险的活动应该避免进行,我的孩子也是受害者。”当时带队的队长表示,他们是看到河面平静以为很安全才下水的。但玛曲当地的民警则说,那里的河面表面平静,水下却有很多沙漩。 


去年,高富浪的父母专程来到兰州,将婷婷及其父亲、活动组织者赵某和人寿保险公司告上城关区人民法院,要求以上被告支付10余万元的人身损害赔偿。但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婷婷已年满18岁,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承担民事责任,将其父列为被告属主体不适格。带队的队长赵某提供的证据证明其不是组织单位的负责人,将其列为被告,主体也不适格。据此,城关法院于2007年10月作出一审裁定,驳回了高富浪父母的起诉。 

问:本案法官判断当事人适格所使用的标准是什么?一次为标准判断当事人适格是否适当?根据德国的诉讼实施权理论本案中小于的父亲赵中是否具有诉讼实施权?本案法官驳回高富浪父母起诉的做法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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