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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定房屋“兄弟共有”并强制执行后的涉税问题

福建-泉州 06-04 00:36  悬赏 0  发布者:pplryy…… 给我留言  回答:(2)
本人与同胞兄弟至今尚未结婚及建立家庭,双方仍一起共同生活,兄弟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出资兴建房室一栋,该房屋系兄弟两人共同、共有的唯一财产。尔后;弟弟未经取得本人同意私自将上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其个人的名下,被我发现后经与协商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该案经审理认定:两人为同胞兄弟关系,至今双方仍一起共同生活,房屋系两人于2004年共同出资建造为共同、共有。 尔后;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2日作出强制执行,同时并向土地、房屋交易登记中心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两人共同、共有。
因此本人认为我同胞兄弟在共同生活期间,办理上述房屋产权登记时已缴纳了相关税费,故不应再交纳相关税费。
我的问题有三:1、本产权变更需要纳税吗?2、如果需要纳税,需纳什么税种,依据是什么?3、如果不需要纳税,是否需要开具《免税证明》,需要开具的依据是什?不需要开具的依据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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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6-04 09:27
涉及契税等项目,询房管局为宜。
回复时间: 2010-06-04 10:45
直接咨询房管局。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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