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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与保证人谁的理由正确?
湖南 06-29 15:46 悬赏 0 发布者:问你们 给我留言 回答:(0) 无还款日期的借条,2017年5月起债权人多次到债务人的服装店要求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债务人不仅不履行还款义务,反而将服装店的财产转移后,外去终断与债权人的联系,人去店无,其行为已表明拒绝还款;债权人应当知道了其债权已经受到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人认为: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17年5月开始起算。债权人的理由是:“该借款没有还款日期,债务人外去无法联系,不存在宽限期,保证期间及及诉讼时效期应从2018年6月6日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谁的理由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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