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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1日与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2018年2月20日到期)

贵州-贵阳 07-20 00:11  悬赏 0  发布者:☞ 回答:(0)
2017年2月21日与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2018年2月20日到期),押金为1000元人民币。一年合同期满后双方都并未提出续签合同,房屋为承租人(本人)继续使用,也按时按原合同约定三个月一次交房租于房东,本人于2018年7月7日(房租到期前一个多月)电话通知房东不再续租房屋。现房东认为没有续签的合同仍然有效,今年的租房合同期限仍为一年,在未满一年内退房,给他带来了损失。要求本人在2018年8月份之前将房屋转租出去,方可退剩余一个月房租和押金,如果不能达到房东要求,将不退剩余房租和押金。且坚持认为他自己合理合法。请问,我能找房东要回剩余一个月的房租和押金吗?我的要求合理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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